Section § 2950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不属于某个特定区域,或者之前已经退出了该区域,它可以按照本章中列出的步骤加入或重新加入。

Section § 295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的监事会和区的董事会必须就县如何并入区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包括在该县征收额外税款、设定与区内其他区域不同的费率和费用、处理债务或支付款项等细节。它还涵盖了将财产或资产从县转让给区的可能性。

拟并入县的监事会应与区的董事会就并入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可规定在该县内征收特别税,以补充本部分其他地方规定的税款;确定与区内其他地方确定或存在的费率、租金和费用不同的费率、租金和费用;承担或接受债务;支付款项;或由县将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资产转让给区。

Section § 295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想加入一个区域,它必须支付该区域已在重要项目上花费的成本的公平份额。这笔付款取决于该县人口相对于区域的比例,以及该县财产价值与区域总财产价值的比较。区域将根据最新数据确定这些金额。

Section § 29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种县被兼并的方式,即允许选民向县监事会请愿。至少有上次选举中投票人数的10%必须签署请愿书。请愿书需要解释为什么需要兼并,并且必须包含收集签名的人的证明,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县书记员随后将根据官方记录核对签名。如果签名有效,该请愿书将被视为县监事会已正式同意兼并。

作为兼并的替代方法,可以向拟被兼并县的监事会提交请愿书,该请愿书须由该县的合格选民签署,其数量至少达到该县上次大选中总投票数的百分之十 (10)。请愿书应包含阐明兼并原因的声明和宣言。此类请愿书可以分多页,但每页都应包含分发该请愿书的人的宣誓书,证明其上签署的每个姓名均为其所声称之人的真实签名。该县监事会书记员应将签名与注册宣誓书进行比对,并向监事会证明该请愿书的充分性或不充分性。如果经书记员认定并证明为充分,则该请愿书应具有该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的全部效力。

Section § 29504

Explanation
当监事会收到根据第29503条提交的请愿书时,他们需要与委员会沟通,达成一项兼并协议,然后按照本部分的规定组织一次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