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270

Explanation

如果您遗失或完全销毁了债券、票据、息票或类似的债务文件,您可以要求该区重新发行。为此,您需要提供:证明您是其所有人、证明它确实已遗失或销毁、承诺保护该区免受与该文件相关的任何损失,并支付制作新文件的费用。

如果任何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遗失或完全销毁,经所有人向该区提供以下所有令其满意的文件后,可以按照遗失或销毁的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的相同形式和内容重新发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a) 所有权证明。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b) 遗失或销毁证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c) 承诺赔偿该区因该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d) 支付准备和发行新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的费用。

Section § 29271

Explanation

如果债券、票据或类似的金融文件损坏或部分毁坏,可以用一份与原件相符的新文件替换。文件所有者必须承担更换费用,并满足批准重新发行的决议所规定的任何额外条件。

如果任何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被污损、残缺或部分毁坏,则可以按照该污损或部分毁坏的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形式和内容,向持有人(或如果已登记,则向登记持有人)重新发行。重新发行须由其承担费用,并在交回该污损或部分毁坏的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以及符合授权重新发行的决议可能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