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遗失或完全销毁,经所有人向该区提供以下所有令其满意的文件后,可以按照遗失或销毁的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的相同形式和内容重新发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a) 所有权证明。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b) 遗失或销毁证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c) 承诺赔偿该区因该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70(d) 支付准备和发行新债券、票据、息票或其他债务凭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