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区购买巴士和火车等设备,并签订与私营交通公司类似的财务协议。这些购买可以通过交通系统的收入以及特定的赠款或贷款来支付。付款可以通过所谓的设备信托凭证分期进行,并且该区只有在完全付清这些凭证后才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Section § 29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购买或租赁火车、公共汽车等滚动设备时,协议可以指示卖方将设备转让给银行或信托公司。该实体作为受托人,持有设备以保障信托凭证的安全。法律还允许受托人将设备移交给区域内的指定官员。同时,该区域可以签署购买或租赁协议来使用这些设备。

购买或租赁协议可指示卖方或出租人将滚动设备出售和转让或租赁给一家经正式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出租人或卖方,以保障设备信托凭证的利益和安全,并可指示该受托人将滚动设备交付给区域的一名或多名指定官员,并可授权该区域同时签署并交付一份分期购买协议或一份设备租赁协议给该区域。

Section § 29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设备信托凭证相关的协议和租赁必须像契据一样经过正式确认。区议会决议应授权这些文件。此外,这些文件需要包含条款,以确保设备信托凭证的支付由快速交通系统产生的收入来保障。

Section § 29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协议、租赁和设备信托凭证都不得与担保本区债券、票据或凭证支付的任何信托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相抵触。简单来说,所有内容都必须与信托协议中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