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替代的筹集资金程序,本区特此授权依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规定的方式发行债券,该债券可从本区将要购置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中支付,该法的所有规定特此适用于本区;但规定,对于董事会授权用于快速交通设施及其任何和所有部分,以及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以及本区根据本部分授权购置、建设或完成的所有其他设施的收入债券,如果在此授权之前,本区合格选民已根据第29168条投票通过了发行一般义务债券的提案,则无需进行选举;并且进一步规定,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限制本区征税并将其收益用于本部分规定的所有区级目的的权力。
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收益债券
Section § 2924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债券来资助设施或项目。这些债券的偿还资金来自设施(例如快速交通系统)产生的收入,而不是通过税收。如果选民已经批准了一项普通债券措施,那么这些债券就不需要进行选民投票。该区仍然可以为其他目的征收税款,只要遵守特定规则。
区债券 收入债券 设施融资
Section § 29241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被视为1941年《收益债券法》下的地方机构。它允许该区专门为快速交通设施及其相关改进发行收益债券。该区可以选择为一项或多项设施,或为任何设施的购置、建造或完成发行这些债券。它还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同时或单独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
本区特此声明为1941年《收益债券法》意义内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所使用的“企业”一词,就本部分的全部目的而言,应包括快速交通设施及其任何及所有部分,以及其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以及本区根据本部分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其他设施。本区可根据该法为本区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设施或企业发行收益债券,或者,本区可根据该法为购置、建造和完成任何一项此类设施发行收益债券,并根据本部分为任何其他此类设施规定的程序发行由评估款项支付的债券。本部分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本区利用或使用本部分项下为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而规定的任何程序,以用于本部分项下授权的任何设施或工程,并且所有此类程序可同时进行,或者,由董事会决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机构 1941年收益债券法 快速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