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29210
Section § 29211
Section § 29212
这项法律规定,再融资一般义务债券(一种债券)可以发行和出售,而无需通过选举来批准。这些债券可以用来偿还现有债务,或者可以用来交换类似的债务,但交换时必须以不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进行。
Section § 29213
这项法律意味着,为取代旧债券而发行的偿还债券,被认为与它们所取代的原始债券同样有效,并且可以以相同方式使用。
Section § 29214
Section § 29216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每年征收一项特别税,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他们所欠债券的利息和部分本金。这种税款征收会一直持续到债券完全偿清,或者已经有足够的资金预留出来支付所有未来的款项。
Section § 292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再融资债券的到期日晚于其发行日期一年以上,董事会必须征收并收取年度税款。这项税款用于支付到期利息,并设立一个储蓄基金,以便在债券到期时偿还本金。
Section § 29219
本节解释了再融资债券可以用于支付多项费用。首先,它们可以偿还现有待再融资债券或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们可以支付与清偿这些债务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弥补新债券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之间任何差额所需的金额。第三,它们可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新再融资债券从发行之日起到旧债务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最后,如果赎回和清偿旧债券需要支付费用,新债券也可以覆盖这笔费用。再融资债券还可以至少按其面值加上已产生的利息,换取现有债务。
Section § 29220
本法律规定,当基金中有足够的钱来偿还逾期或可赎回的债券或债务时,首席财务官必须宣布他们已准备好赎回这些债务。此公告将通过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两周的通知进行,也可以出现在全国性报纸或金融刊物上。
如果债券、票据或债务未能在其票面所示的指定日期前提交赎回,其利息将停止累积。
Section § 29221
如果债券或任何债务凭证未在特定时间内提交,首席财务官必须根据存档地址向该文件的登记持有人邮寄一份通知。一旦此期限届满,利息将停止累积,应付金额将被预留,待文件提交后支付。
Section § 29222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任何债券、票据或类似债务被偿清并交回,首席财务官必须在上面写明注销日期和结算金额,并将其标记为“已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