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在收到首次财产税征收的资金之前,借钱来支付其早期的行政和设立费用。该地区可以借款,金额最高为该地区每100美元评估财产价值的五美分。这些以票据形式体现的贷款,年利率最高可达6%,并且必须在两年内从首次征税中偿还。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细节在另一节中有所规定,并且首次征税必须覆盖贷款和利息支付。

地区可以借款,用于支付地区合法产生的、一般行政和初步开支,在地区首次征税所筹集的款项可用之前,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地区内应税财产评估价值每一百美元 ($100) 的五美分 ($0.05),并以年利率不超过六 (6) 百分之的票据证明此类借款。该票据应由地区首次征税所得款项偿还,且该税款应包含足以支付票据及其利息的金额。该票据的形式、发行和销售将受第 29233 节中提及的适用条款管辖。该票据的到期日不得超过两 (2) 年。

Section § 29231

Explanation

在区域开始获得税收收入之前,区域内的县可以出借其可用的资金,帮助区域进行组建和开展运营。这些贷款被视为县资金的合法使用。

在区域首次收到税收收入之前任何时候,区域内的各县可以向区域出借任何可用资金,用于其组建和运营目的。此类支出应构成县资金的适当支出。

Section § 29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属于某个区域的县的司库必须将他们持有的所有区域资金转移到该区域的主要金库。

Section § 29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域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借款。这意味着如果区域想要贷款,必须按照这些既定指导方针进行。

Section § 29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等待出售已获批准的债券时,通过发行一种称为“债券预期票据”的临时票据来借钱。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必须在五年内完全到期。它们可以使用区域的可用资金或债券销售的收益来偿还。如果需要,可以征收税款来偿还这些票据,这与一般义务债券的税款征收方式类似。这些票据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已批准的债券总额,减去任何已售出或之前已发行的票据。发行这些票据的程序与发行债券本身的程序相同,并且可以包含类似的条件或限制。

区域可以预期已获授权发行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债券的出售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且可不时续期;但任何此类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此类原始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此类票据可从区域为此可用的且未另行抵押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如果之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则票据应从区域下一次债券销售的收益中支付,而这些债券是预期其发行而发出的;如果未如此支付,则可以按照根据第29121条为支付一般义务债券征收税款的相同方式征收税款以支付这些票据,直到此类债券发行。此类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区域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该授权发行中已售出的任何债券金额,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此类票据以及授权其发行的决议或多项决议,可以包含区域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规定、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29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的一个区域被允许借款,用于购买公共交通车辆、设备或设施,或进行改善。这种借款通过发行一种称为“拨款预期票据”的特殊票据进行,偿还可与州资金、其他已承诺资金或特定的未来事件挂钩。重要的是,州对未分配的资金不承担责任。此外,区域可以将购买的车辆、设备或设施作为这些票据的担保。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35(a) 区域可以借款,用于购买第99501条(b)款所定义的公共交通车辆、公共交通设备或交通设施,或用于资本改善,通过发行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7.7条(自第53859条开始)发行的拨款预期票据,并可基于以下任何一项进行支付: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35(a)(1) 来自已拨款的州资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35(a)(2) 来自已承诺但未拨款的其他资金,并由适当的意向书证明。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35(a)(3) 在特定日期或事件发生时,并由适当的意向书证明。对于已拨款但未分配的资金,州不承担责任。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235(b) 除了根据《政府法典》第53859.06条可用于票据支付的拨款资金外,区域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将用票据收益购买的公共交通车辆或设备、交通设施或资本改善项目质押作为担保。

Section § 29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依据另一套具体的政府法规中规定的规则借钱并承担债务。这是在他们已有借钱或承担债务的其他方式之外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