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169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中,超过60%的选民批准了一项特别债券措施,董事会就可以决定发行这些债券。董事会可以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做出这个决定,但不能超过选民批准的债券金额。

Section § 29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域如何发行债券。它规定债券可以以谁持有就支付给谁的形式发行,并附有利息支付的息票。这类债券被视为可转让的凭证,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在不同人之间转让。该区域还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来处理登记工作,例如记录债券所有权以及允许不同类型债券之间的互换。该法律允许在债券登记方式上具有灵活性,无论是只登记本金金额,还是本金和利息都登记,这取决于该区域的选择。

债券可以不记名形式发行,并附有利息支付息票,如果以这种形式发行,可以办理登记。不记名形式发行的债券,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应构成所有目的的可转让票据。区域可以指定一家登记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银行或信托公司,并授权该登记代理人根据区域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规章制度,维护登记簿并登记、认证和交换债券。区域可以规定息票债券与记名债券之间以及记名债券与息票债券之间的互换,并可以规定债券仅登记本金,或本金和利息均登记,或区域可能确定的其他方式。

Section § 29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发行债券(本质上是贷款),面额为一千美元或更多。这些债券可以是“息票债券”的形式,它们会产生利息,并且可以兑换成不同面额的债券或“记名债券”(上面有所有者的姓名)。这些兑换如何进行的规则,包括验证债券的真实性,由区设定。

息票债券可以面额为一千美元 ($1,000) 或其倍数发行,具体由区决定。不同面额的息票债券可根据区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兑换为其他面额的息票债券或记名债券,包括由登记代理人或区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代理人对因兑换而发行的任何债券进行认证的规定。

Section § 29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任意金额的记名债券,但每张债券的面额必须至少为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倍数。这些债券可以兑换成其他面额的债券,可以是记名形式,也可以是附息票形式。区会设定这些兑换的条件,包括任何认证要求和费用。

记名债券的本金金额可不设限制地发行,具体由区决定,但记名债券的面额应为一千美元 (1,000美元) 或其倍数。任何面额的记名债券均可根据区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与以记名形式或附息票形式的其他面额债券进行互换,包括由登记代理人或区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代理人对互换时发行的债券进行认证的规定,以及在支付区可能规定的合理费用后进行互换。

Section § 29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债券的年利率最高可达8%。利息通常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但是,对于第一年或其一部分,利息可以一次性支付。

Section § 291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域可以在债券到期前决定偿还债券,但必须提前通知,并可以设定相关条款,包括任何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不得超过债券面值的6%。债券不能在其官方到期日之前被偿还,除非债券文件上明确说明了提前赎回的权利和赎回价格。一旦债券被要求提前赎回,并且所有相关款项都已支付,该债券将停止产生利息。

Section § 29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决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内或美国其他任何地方进行。指定的支付地点必须在债券详情中列明,并且支付必须使用在支付时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货币。

区域可以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的任何地点,或在美国境内的任何其他由该区域指定的地点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地点应在债券中载明,且支付应以在支付时为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法定货币的任何美利坚合众国硬币或货币进行。

Section § 2917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债券的日期由区来决定。

Section § 29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某个区可以发行债券,这些债券要么是随着时间推移分期偿还(分期偿还债券),要么是通过设立的偿债基金偿还(偿债基金债券),或者两者结合。该区可以决定这些债券何时到期,以及付款频率,无论是每年、每半年还是其他间隔。

Section § 29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债券的到期日都不能超过其票面所示日期起算的50年。如果一期债券发行被分成多个系列或部分,那么50年的到期限制必须根据每张债券各自的日期单独计算,即使每个系列或部分的债券有不同的日期。

Section § 2917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将经授权的债券发行拆分为多个部分,这些部分被称为系列或分期。它还赋予该区灵活性,可以为每个部分设定不同的发行日期和到期日。

Section § 29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区决定其债券及其利息息票的外观。债券需要由董事会主席或指定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并由地区秘书会签,同时加盖地区印章。利息息票必须按顺序编号并由地区首席财务官签署。息票和债券上的签名可以是印刷或电子生成的。如果官员的签名出现在债券上,即使他们在债券出售前离职,该签名仍然有效。如果地区使用代理人来认证债券,这些债券可以使用印刷签名和复制的印章签署。该代理人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或纽约州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也可以处理债券登记或兑换事宜。

Section § 29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等待最终债券准备就绪期间,发行临时债券、凭证或收据。这些临时文件可以是董事会决定的任何形式或面额。一旦正式债券准备就绪,这些临时凭证就可以兑换成真正的债券。

在债券实际发行或交付之前,区域可以发行任何面额的临时或过渡债券、凭证或收据,附息或不附息,并采用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形式,以便在可交付时兑换为正式债券。

Section § 29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使用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来支付债券利息。这可以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并且在项目完成后最多三年内也可以,具体由该区域决定。

Section § 29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必须通过对区内所有财产征税来偿还其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为此目的征收的税款没有金额上限。但是,如果该区能够使用盈余收入或为此目的预留的其他资金来支付这些款项,则无需征收税款。

Section § 291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一般责任债券被视为各类基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此外,只要法律允许投资加州境内的市或区债券,这些债券也可以被投资。如果法律允许使用市或区债券作为担保,这些债券也可以用作公共资金或任务的担保。本规定是关于合法投资权限的最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