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65年奥兰治县交通区法案》。

Section § 40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如何解释本法这一部分的规则。除非情况明显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这些规则都适用。

Section § 40002

Explanation
本节将“区”一词具体定义为橙县交通区,该交通区是根据所提及的法律部分设立的。

Section § 40003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董事会”这个词,它指的是本法律中提到的区域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本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400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选民”被定义为任何根据《选举法》规定登记投票的人。

“选民”指根据《选举法》登记的任何选举人。

Section § 4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交通”定义为运送乘客及其附带行李,不包括个人不支付单独票价的包租巴士或观光巴士等服务。它包括私家车中的拼车和合乘等选择。该法律还明确规定,该区可以将其巴士租赁给认证的公共承运人,并为学生提供往返于家和学校之间的校车服务。

“公共交通”是指仅限乘客及其附带行李的运输,但包租巴士、观光巴士或任何其他非按个人乘客付费方式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并包括私家车中的拼车和合乘。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该区将其巴士租赁给私人认证公共承运人,或禁止该区提供校车服务,用于运送学生往返于其住所和学校之间。

Section § 400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的含义,指的是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购置的任何财产或设备。这包括实物资产和法律上的权益。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是指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将要取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