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兰治县交通区与其他区合并
Section § 4060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可以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合并。这个合并过程必须遵循本章中列出的规则。
Section § 40601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董事会发现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愿意将另一区域的领土纳入其中,并且能够提供至少与以前相同质量的服务,如果这不会给当地纳税人带来不公平的额外负担,他们就应该协商兼并的条款。
Section § 40602
Section § 40603
Section § 40604
根据本法律,如果就拟议合同或实体合并举行听证会,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他们可以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合并,或两者都提出异议。
Section § 40605
本节解释了在听证会期间,委员会负责决定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应获批准以及是否应进行合并。委员会还将听取并处理对该提案的任何异议。
Section § 40608
Section § 40609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与合并协议相关的选举时,通知必须在该区内发行的当地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通知应告知人们在哪里可以找到合并协议,或包含协议的所有详细信息,具体由监事会决定。
Section § 4061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关于橙县交通区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合并选举的选票格式。它要求选票包含与一般选举中使用的指示类似的说明,并清晰地呈现合并提案,要求选民选择“是”或“否”。协议详情应在橙县书记官办公室查阅。
Section § 40614
当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收到一份由其自身和奥兰治县签署的合并协议时,其董事会必须批准一项决议,宣布与奥兰治县交通区合并。之后,他们必须将这份决议提交给州务卿备案。一旦决议备案,合并就正式生效。
Section § 40615
橙县交通区并入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后,董事会可以对前区内的财产征收额外的税费。这是为了支付该区可能有的任何债务,或履行合并协议的条款,除了该区已经征收的任何一般税费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