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的特定条款,并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通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如果税率不超过0.5%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委员会可以征收超过常规限额的税。

税收收入旨在用于一系列与交通相关的项目和服务,例如公共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此支出计划,或将其移交给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但是,如果已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的不同条款征收了另一项税,委员会则不能征收这项新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0(a) 董事会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的规定,通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0(b)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董事会可根据(a)款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该税连同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征收的所有税款,超过《税收和税法典》第7251.1条规定的限额: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0(b)(1) 税率不超过0.5%。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0(b)(2) 董事会在2026年1月1日之前通过批准该税的条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0(c) 为根据(b)款征收的新税之目的,董事会应与圣马特奥县协商一致,制定一项项目、计划和服务的支出计划,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地方街道和道路、州高速公路、自行车和行人设施、智能交通系统以及交通规划。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0(d) 董事会可全面管理该支出计划,或将税收收益转交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由该管理局根据支出计划进行管理。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0(e) 如果已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295条征收了交易和使用税,董事会不得根据(b)款采取行动。

Section § 103351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新的交易和使用税法获得通过,它将在获得批准后至少六个月的第一个三个月期间的第一天开始实施。

Section § 103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聘请州平衡委员会来帮助设立一项交易和使用税条例。该区域必须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其中包括某些准备性工作。如果对服务费用金额存在争议,将采用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解决程序。

区域可以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由其提供服务,以进行管理交易和使用税条例所需的准备工作。合同涵盖的费用应为《税收和税法典》第7272条所述类型的服务,用于条例通过之日前的准备工作。任何关于费用金额的争议应按照该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Section § 103353

Explanation
在新的交易和使用税法生效之前,当地行政区必须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协议。该协议旨在让委员会管理有效运行该税法所需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10335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在其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生效之前没有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他们仍然必须签订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他们的税收条例将从下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正式开始生效。

Section § 103355

Explanation
当一项交易和使用税条例被废止时,该废止不会立即生效,而是在废止条例通过后的第一个日历季度开始时才生效。

Section § 1033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举行债券选举以批准通过发行债券借款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地方政府在选举条例中声明,税款将用于偿还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这些税款还将用于支付偿债基金或准备金所需的任何款项。 如果人们投票赞成发行债券,他们就同意使用这些税款。在所有债券还清或有全额偿还计划之前,该税收条例不能被取消。

Section § 1033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区发行债券,这些债券的偿还资金来自零售销售和使用税。但是,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务总额是有限制的。这个限额包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总和,但不应超过预期的税收收入。如果债券的偿还资金已经存入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那么这些债券就不计入未偿还债务限额。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7(a) 该区可发行债券,其偿付资金可来自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所得款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7(b) 任何时候未偿付的最高债券债务总额应等于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不得超过由该区确定的交易和使用税的预计所得款项。任何时候的未偿债券总额不包括为支付任何债券或再融资债券而将所需资金或证券预留至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的金额。

Section § 103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一种叫做“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在需要时用税收来偿还。这些债券可以用零售销售税的收入或其他任何区级资源作担保。法律规定,偿还这些债券的优先级高于将税款用于其他项目,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一旦区对这些债券作出收入质押,该质押立即生效,并且其他人不能对此提出异议,即使他们不知道有这个质押。这种质押不需要实物交付,也不需要以任何特殊方式进行登记。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8(a) 债券可由区随时发行,并可不时发行,以税收所得款项支付。该等债券应被称为“有限税收债券”。该等债券可由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所得款项的收入质押,或由区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资产担保。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8(b) 根据本条授权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对有限税收债券的质押,应优先于将任何该等税款用于“现收现付”融资,除非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明确限制了该优先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58(c) 区作出或接受的关于税收、收入、款项、账户、应收账款、合同权利以及任何其他种类付款权利的质押,自质押作出之时起即对质押权人及其继承人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区或受让人质押的税收、收入、款项、账户、应收账款、合同权利以及任何其他种类付款权利,应立即受质押留置权的约束,无需实物交付或进一步行为。质押留置权对所有当事方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无论当事方是否知悉该主张。设立质押的契约、信托协议、决议或其他文书无需登记。

Section § 103359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区域发行利率会随时间变化的债券。它还允许区域决定这些利率多久变化一次以及何时支付利息。此外,在发行这些债券时,区域可以签订协议以确保有足够的现金流或提高信用评级。

区域可规定债券采用浮动利率,规定利率浮动的方式和间隔,以及利息的支付日期。与发行债券相关,区域可签订经其确定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流动性或信用增级协议。

Section § 103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其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有限税债券。债券可以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被认定为“企业”,且收益来自零售税。某些关于债券发行的法律限制不适用于此,但该区必须在决议中列出债券目的、最高本金金额、期限、利率和销售价格等详细信息。

与债券流程相关的定义包括“决议”是指设定发行条款的文件,以及“财务代理人”是指处理债券事务的实体。债券可以分系列发行,具有不同的到期日,并且金额可以根据需要变化,直到达到授权的总额。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a) 有限税债券应根据该区董事会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票数随时并可不时通过的决议发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b) 该区可不时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章(自第54300条起))发行债券,用于第103282条规定的目的,该目的应构成《政府法典》第54309条所指的“企业”,且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益应构成《政府法典》第54315条所指的“收益”。《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章第三条(自第54380条起)以及《政府法典》第54402条(b)款和第54403条及第54418条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债券。相反,该区应通过决议授权发行债券,该决议应明确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b)(1) 债券的发行目的,该目的可以是普遍性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b)(2) 债券的最高本金金额。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b)(3) 债券的最长期限。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b)(4) 债券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政府法典》第53531条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允许的该区债券的最高利率。对于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在任何一天均不得超过《政府法典》第53531条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允许的该区债券在该日的最高利率。但是,如果截至该日,自债券原始发行之日起已支付的债券利息不超过如果债券自发行之日起至该日始终按《政府法典》第53531条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不时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所允许支付的总利息,则如此允许的浮动利率在任何一天均可超过该最高利率。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b)(5) 债券出售时的最高折价或溢价。债券可以低于或高于其本金金额出售,具体方式和程度由该区确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c) 为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债券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于1941年《收益债券法》: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c)(1) “决议”指,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规定有限税债券发行条款和条件的文书,且可以是契约、决议、条例、命令、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书。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c)(2) “财务代理人”指在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规定的任何财务代理人、受托人、支付代理人、存款机构或其他受托人,该财务代理人可位于州内或州外。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d) 每项决议应规定发行必要数量的债券,直至授权的债券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债券总额可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为每个系列的债券设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无需在其周年日到期。

Section § 1033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发行再融资债券,以偿还其已发行的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本金、任何因提前偿还而应支付的溢价,以及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所有费用。此外,它们还可以覆盖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的利息,直到旧债券被偿清。债券发行和销售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再融资债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1(a) 区域可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发行再融资债券以赎回或偿还其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1(b) 再融资债券可以足以支付以下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本金金额发行:未偿债券的本金、在到期前因赎回和提前赎回而应支付的溢价(如有)、所有再融资费用,以及以下任一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1(b)(1) 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用再融资债券销售所得支付被偿还债券之日,或至根据赎回通知或与债券持有人协议支付被偿还债券之日,再融资债券的利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1(b)(2) 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支付被偿还债券之日,或至根据赎回通知或与债券持有人协议支付被偿还债券之日,被偿还债券的利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1(c) 本条关于债券发行和销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销售。

Section § 1033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发行临时票据(称为债券预支票据)来借款。当债券已获批准但尚未出售时,就可以使用这些票据。区域可以续期这些票据,但总期限从第一张票据交付之日起不能超过五年。

区域可以使用现有资金或税收收入来偿还这些票据及其利息。如果到债券最终出售时仍未偿还,则必须使用债券销售所得来偿还。

通过这些票据借款的金额不能超过尚未发行的已授权债券的总额,并减去任何其他已发行的未偿付票据的金额。发行这些票据的流程与出售债券的流程类似。此外,这些票据可以包含与区域决议中类似的条款和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2(a) 区域可预期已根据本条授权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债券的发行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且可不时续期该债券预期票据。但是,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自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2(b)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可从区域为此可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包括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如果此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利息,应从区域下一次债券发行的收益中支付,该票据即为预期其发行而发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2(c) 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区域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售出的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金额,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应以与债券相同的方式发行和出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0.2(d)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授权决议可包含区域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规定、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103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款发行的债券可以被各种基金合法地用于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基金和学校基金。这些债券还可以用于担保某些行为的履行或用于存放公共资金。该法律确保这些债券被视为有效的投资,就像本州内城市、县或学区发行的债券一样。这项法规补充了现有的关于合法投资的法律,并作为关于此事项的最新立法更新。

Section § 103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为实体发行债券和签订协议提供了一种新方式,无需遵循其他现有规则或法律。它的目的是补充而非取代其他法律赋予的现有权力。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发行且已受特定调查和批准的任何债券,仍需经过这些程序。

本条规定了一种完整、补充和替代的方法,用于执行本条授权的事项,并应被视为对任何其他法律所赋予权力的补充和附加。根据本条发行债券以及签订任何信用偿付或其他协议,无需遵守适用于该区或债券发行或债务承担的任何其他法律的要求。在制定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由该区发行且根据1965年《区证券调查法》(Chapter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8750) of Division 2 of Title 6 of the Government Code)以及《区证券法》(Chapter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0) of Division 10 of the Water Code)由司库进行调查、报告和批准或认证的债券,在本条通过之前,应继续受制于这些调查、报告和批准或认证。

Section § 1033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质疑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相关的某些税收和债券有效性的时限。如果有人想对这些税收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启动程序。对于债券,异议必须在同一日期之前提出,或者在新债券获批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如果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这些金融工具将被视为有效且无可争议。然而,法律仍然允许在这些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对其提出质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3(a) 任何质疑、争议或否认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征收或收取有效性的诉讼或程序,或任何与之相关的程序,应不迟于1990年7月1日提起;否则,该零售交易和使用税以及所有与之相关的程序应被视为有效,并在各方面均合法、可执行且无可争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3(b) 任何质疑、争议或否认任何债券发行有效性的诉讼或程序,或任何与之相关的程序,应不迟于1990年7月1日提起,或者,对于在该日期之后授权发行的债券,应在债券经区授权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否则,在每种情况下,该债券以及所有与之相关的程序应被视为有效,并在各方面均合法、可执行且无可争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63(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或任何债券或任何相关程序的有效性可以通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提起的诉讼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程序,在分节 (a) 或 (b) 中规定的任何期限结束之前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