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3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将其拥有的任何盈余资金,包括为偿还债务或其他义务而预留的资金,投资于各种类型的资产。这些投资可以包括该区自己的债券、美国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由政府担保的证券。区还可以投资根据联邦住房法案发行的证券,或加州及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发行的国库券。此外,他们还可以进行通常允许县级资金进行的投资。

受限于本区与任何其债务持有人之间限制或约束投资类别的任何协议或契约,本区可将其库房中的任何盈余资金进行投资,包括为本区任何未偿债务持有人利益而设立或建立的任何偿债基金、准备金或其他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90(a) 本区自身的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90(b) 美国国库券、债务凭证、票据、美国债券,或任何其他以美国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为担保的债务凭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90(c)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或《国家住房法》发行的债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90(d) 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公共公司、市政公司、公共区或政治分区发行的国库券或债券,且这些国库券或债券可合法作为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390(e) 根据本州一般法律,县级资金可投资的任何投资。

Section § 1033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投资于债券、国库券或类似债务。你可以在它们首次发行时直接购买,也可以在之后购买。

Section § 103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出售其持有的债券、国库券或其他债务,并按照相关指南的规定,将所得款项再投资于新的债券、国库券或其他债务。

Section § 103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地区购买并持有的任何债券、国库券或债务,都必须在合适的时机出售。出售这些资产所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地区最初分配这些资金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