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本区接受来自公共机构或美国政府的捐款、赠款或贷款形式的资金,以资助公共交通设施。本区可以与这些实体合作,根据任何现有或未来的联邦和州立法,购置、建设、维护或运营此类设施。此外,与此过程相关的任何已发行债务均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可以轻松转让或交易。

本区可接受任何公共机构或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的捐款、赠款或贷款,用于资助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或运营,且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条款限制。本区可与任何公共机构或美国或其任何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合作,并接受其合作,以根据国会或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此前或此后可能通过的任何立法,购置、建设、维护或运营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根据该立法,美国或任何公共机构可为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援助、协助和合作。本区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利用现行或此后颁布的任何联邦或州立法下的此类援助、协助和合作。根据本条发行的任何债务凭证均应构成可转让票据。

Section § 103311

Explanation
本法赋予该区权力,使其能够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规定临时调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