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以发行债券,可从区域将要收购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中支付,发行方式按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300), Part 1, Division 2, Title 5 of the Government Code)的规定,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该区域。
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收益债券
Section § 103530
本节允许区域发行债券,专门用于收购或建设设施或企业。这些债券将使用这些新设施产生的收入偿还。该过程受1941年一项特定法律中规定的规则管辖,该法律适用于此类区域。
债券发行 设施收入 企业建设
Section § 103531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交通区被认定为地方机构,可以使用1941年收入债券法为项目提供资金。它解释说,“企业”一词包括该区被授权处理的任何公共交通设施或改进项目。该区可以发行收入债券,用于购置、建造或完成任何公共交通设施项目。法律还指出,该区可以选择法律中提供的几种债券发行方式,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阶段进行。
该区是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卷第2部第1部分第6章(自第54300条起))所指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就本部分的全部目的而言,应包括该系统或任何或所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该区被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该区可以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为该区被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公共交通设施发行收入债券,或者,也可以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为购置、建造和完成任何一个此类公共交通设施发行收入债券。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该区利用或使用本部分为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而提供的任何程序,以用于本条授权的任何公共交通设施,并且所有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或者由董事会决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机构 收入债券法 公共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