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授权与发行一般责任债券
Section § 103500
本节概述了区通过发行债券为项目或改进筹集资金的程序。区董事会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并召集选举,由选民决定是否承担这笔债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区财产价值的15%。
选举法令必须说明债务的用途、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期限(最长50年)和利率(不超过7%)。它还应包括选举细节和选民将决定的措施。法令可以提及使用地方税来偿还债券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事项。
Section § 103501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一个区将举行选举时,必须按照特定指导方针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除非条例中另有说明,否则无需额外通知。除非另有规定,选举应像其他区级选举一样进行管理。
Section § 103502
Section § 103503
如果至少60%的选民批准一项提案,董事会可以决定发行债券,为该区筹集资金,金额不超过批准的数额。他们可以一次性发行所有债券,也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发行。债券可以分成不同的系列,有不同的支付日期,而且不必在发行周年日到期。任何系列的债券期限不应超过50年。董事会将决定债券的细节,例如其形式、登记或转换的优惠,以及本金何时需要偿还。
Section § 103504
本节概述了发行债券的规则,债券是一种会产生利息的金融工具。利率不能超过每年7%,利息每年支付两次。债券或系列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可由董事会决定,最长可达一年。债券可以在到期前被赎回或回购,但前提是债券上必须有明确说明。每张债券的面额必须至少为 $5,000,款项通过区司库以美元支付。债券会编号,由董事会主席和司库签署,签名可以是印刷的,但至少有一个必须是手签。如果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103505
在出售任何债券之前,理事会必须公告征集密封投标。他们出售债券的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如果收到好的报价,债券将出售给出价最高且有支付能力和责任感的投标人。但如果他们没有收到任何报价,或者收到的报价不够好,他们可以拒绝所有投标。然后,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征集投标,或者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103507
Section § 103508
Section § 103509
Section § 10351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或替换他们已发行的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现有债券的本金、任何利息和赎回溢价,以及与再融资相关的任何费用。他们不需要举行选举来发行这些再融资债券。此外,如果这些再融资债券用于交换现有债券,董事会决定如何进行该交换。
Section § 103511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中从第53500节开始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所指的该区。
Section § 103512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各种基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资金。它们也可以像加州城市、县和学区的债券一样,用于担保履行某些行为或存放公共资金。本条的规定是对其他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且是立法机关就此问题发布的最新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