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域可借款用于支付其合法产生的一般行政和前期费用,金额不得超过该区域在借款时应税财产评估价值每一百美元 ($100) 中的五美分 ($0.05),直至该区域首次征税所得款项可用。此类借款应以票据形式证明,票据利率不超过每年7%。该票据应从该区域首次征税中支付,且该税款征收应包含足以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的金额。票据的形式、发行和销售应受第103583节所指的适用条款管辖。
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临时借款
Section § 10358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税收收上来之前借钱来支付其初期开销。借款金额上限是该区域财产价值每100美元中的5美分,年利率不得超过7%。这些借款会以附息票据的形式记录,并将从首次征收的税款中偿还。这些票据的办理流程在第103583节中有规定。
区域借款 行政费用 前期费用
Section § 103581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区开始收到税收之前,向其出借资金用于组织和运营。该贷款被视为县资金的适当使用,并且可以包含利息。
在区首次收到税收收入之前任何时候,县可以向区出借任何可用资金,用于组织和运营目的。此类支出应构成县资金的适当支出。此类贷款可以计息。
县贷款 区资金 收入前贷款
Section § 10358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预期出售已获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债券之前借款。他们可以为此发行债券预期票据。这些票据,包括任何续期,必须在五年内偿还。票据可以用区域未另行承诺的资金支付,也可以用债券的销售收益支付。如果销售收益不足以支付,可以像征收一般义务债券的税款一样,征收税款来支付这些票据。票据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已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债券总额,减去任何已发行的其他票据。发行这些票据的程序与发行债券的程序相同,并且它们可以包含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区域可以预期出售已获授权发行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且可不时续期,但任何此类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此类原始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此类票据可由区域为此可用的且未另行质押的任何资金支付。如果之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票据应从区域为预期其发行而发行的下一批债券的销售收益中支付;如果未如此支付,则可以按照与根据第5章第9条(从第103340节开始)征收税款以支付一般义务债券相同的方式,征收税款以支付这些票据,直到此类债券发行。此类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区域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该授权发行中已售出的任何债券金额,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此类票据以及授权其发行的决议或多项决议,可以包含区域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
债券预期票据 借款 债券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