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雇员自行组织、加入或帮助工会、并通过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以团体形式进行谈判的权利。他们还可以参与其他集体行动,以实现集体谈判或相互支持和保护。

Section § 103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员工是否希望工会代表他们的争议。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通过请愿、听证和选举,依据联邦劳动法解决这些问题。

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组织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来做出这些决定,并正式认证结果。一个经认证的工会的代表资格在认证后一年内或直到最新的集体谈判协议结束前(以较晚者为准)不能被质疑,除非该协议已超过两年。

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关于一个适当单位中的大多数员工是否希望由一个劳工组织代表,应提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解决这些代表权问题时,包括确定适当的单位、请愿书以及举行听证会和选举,主任应适用根据经修订的《1947年劳资关系法》制定的相关联邦法律和行政惯例,并为此目的,应制定适当的规章制度。
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执行任何规章制度,并应提供及时的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以确定代表权问题,并应向各方认证结果。
任何劳工组织代表或为任何集体谈判单位的员工行事的认证,不得因集体谈判单位内存在新的实质性代表权问题而受到质疑,直至认证之日起一年期满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期满,以较晚者为准,但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不得被视为阻碍代表权程序超过两年。

Section § 1034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特定群体的大多数员工希望由一个劳工组织代表他们,并且经核实该组织确实代表了大多数员工,那么雇主和员工代表都必须真诚地进行谈判。他们应尽力就一份涵盖工资、工时、养老金和其他工作条件的合同达成一致。

Section § 103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与那些基于加州《政府法典》中列出的歧视因素(如种族、性别或宗教)拒绝成员资格的劳工组织签订合同。但是,这些组织可以拒绝那些鼓吹通过武力推翻政府的个人的成员资格。同样,该区也被禁止在就业方面基于相同的因素歧视任何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03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区域及其员工代表无法就涉及工资、工时、养老金或工作条件的合同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州调解服务局协助调解分歧。

Section § 103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域与其员工之间在无法就与工资、工时、养老金或工作条件相关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解决争议的程序。双方可以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

委员会由双方各两名代表和一名第五名成员组成,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商定,则从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名单中选出。通过从该名单中划去名字的方法来选择第五名成员。委员会的多数决定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各方支付各自的案件费用,而其他仲裁费用,例如记录程序,则由双方平均分摊。

如果在合理期限后,区域代表和员工的授权代表未能就规范工资、工时、养老金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条款,或现有合同条款的解释或适用达成一致,经区域和员工代表双方同意,争议可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由两名区域代表和两名劳工组织代表组成,他们应努力就第五名成员的选定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应从州调解服务机构获取五名具有劳资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劳工组织和区域应轮流从所提供的名单中划去一个名字,劳工组织和区域划去四名后剩余的名字,应被指定为第五名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席。劳工组织和区域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去名字。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对当事方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各方应承担其案件陈述的费用。所有其他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这些费用可包括制作诉讼程序的逐字记录及其副本。

Section § 103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区域及其雇员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告知州调解服务机构。该机构将首先评估争议是否可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该机构将通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州长将在 10 天内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调查问题,有权传唤证人和文件,并必须在 30 天内向州长报告其调查结果。

在委员会成立期间以及委员会报告提交后的额外 30 天内,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得改变导致争议的条件。尽管存在争议,公共服务仍必须继续提供。

如果区域和雇员代表未能依照第 103405 条的规定同意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告知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仲裁协议。
接到此类通知后,州调解服务机构应确定争议是否可由当事方解决,如果不能,则确定争议所涉问题。做出此项决定后,该服务机构应将其调查结果呈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州长应在收到呈报后 10 天内,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
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调查并研究争议中的问题。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出庭,并发出要求提供书籍、文件和其他记录的传票(subpoenas duces tecum)。传票的送达和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4 部分第 3 篇第 2 章(自第 1985 条起)的规定进行。委员会应自其成立之日起 30 天内向州长报告。
在该委员会成立后,以及在该委员会向州长提交报告后的 30 天内,争议各方不得对引起争议的条件做出任何改变,除非经双方共同同意,且必须向公众提供服务。

Section § 1034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区选择了一个独家集体谈判代表,那么某些关于劳资关系的政府法典规则将不适用于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