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关于一个适当单位中的大多数员工是否希望由一个劳工组织代表,应提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解决这些代表权问题时,包括确定适当的单位、请愿书以及举行听证会和选举,主任应适用根据经修订的《1947年劳资关系法》制定的相关联邦法律和行政惯例,并为此目的,应制定适当的规章制度。
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执行任何规章制度,并应提供及时的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以确定代表权问题,并应向各方认证结果。
任何劳工组织代表或为任何集体谈判单位的员工行事的认证,不得因集体谈判单位内存在新的实质性代表权问题而受到质疑,直至认证之日起一年期满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期满,以较晚者为准,但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不得被视为阻碍代表权程序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