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93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可以将不属于任何城市或城镇的区域(即未建制区域)按照本章规定的具体程序加入到现有行政区划中。

Section § 90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未设市的区域不与某个公共交通区相邻,并且该公共交通区无法向该区域提供交通服务,那么这个区域就不能被并入该公共交通区。

Section § 90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民希望他们的区域并入一个区,需要由该区域上次选举中至少百分之10的选民签署一份请愿书。请愿书应描述该区域并请求启动并入程序,并且必须提交给该区的理事会秘书。

拟议并入区域内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其签署人数至少相当于总投票总数的百分之10,该请愿书应描述该区域并请求启动其并入程序,并应提交给理事会并向区秘书备案。

Section § 909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秘书负责核实请愿书上的签名是否与选民登记记录上的签名相符。如果请愿书有规定数量的有效签名,秘书会签署并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909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增加一个新区域将有助于该区获得或运营交通设施,或以某种方式使该区受益,他们就需要决定如何添加该区域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909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在新的区域并入一个行政区时,制定具体的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对新区域征收额外税款、设定不同的费率或费用、承担债务、转移款项或资产以及其他条款。新区域的边界不必与现有选举区一致。一旦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这些条款对行政区和被并入的区域都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90936

Explanation
非建制区域的当地政府可以书面形式就兼并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而不是通过选民请愿启动兼并程序。该协议可以包含其他相关条款中提到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