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并入区域内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其签署人数至少相当于总投票总数的百分之10,该请愿书应描述该区域并请求启动其并入程序,并应提交给理事会并向区秘书备案。
未建制领土的并入兼并协议
Section § 90931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未设市的区域不与某个公共交通区相邻,并且该公共交通区无法向该区域提供交通服务,那么这个区域就不能被并入该公共交通区。
兼并限制 未设市区域 公共交通区扩张
Section § 909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民希望他们的区域并入一个区,需要由该区域上次选举中至少百分之10的选民签署一份请愿书。请愿书应描述该区域并请求启动并入程序,并且必须提交给该区的理事会秘书。
并入请愿书 选民签名 区域描述
Section § 90933
本节解释了秘书负责核实请愿书上的签名是否与选民登记记录上的签名相符。如果请愿书有规定数量的有效签名,秘书会签署并将其提交给委员会。
请愿书签名核实 登记宣誓书 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90934
本节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增加一个新区域将有助于该区获得或运营交通设施,或以某种方式使该区受益,他们就需要决定如何添加该区域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董事会决定 领土并入 交通设施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