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77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尚未属于某个区,它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加入该区。如果该城市成功加入,它将有权在该区的董事会中委派一名成员。

Section § 907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城市想要加入(或被并入)某个特定区域时,该市的立法机构和该区域的委员会需要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包括诸如该市征收额外税款、更改服务费率、承担债务、支付款项,或将财产或资产转让给该区域等细节。

Section § 90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兼并程序不再仅仅由市立法机构发起,市内选民也可以自行启动。如果至少10%的选民(根据上次大选的投票人数计算)签署一份兼并请愿书,他们可以通过区秘书将这份请愿书提交给区董事会。

Section § 907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交请愿书时,其中的每份文件都必须附有传阅人的宣誓书,以确认签名是真实的。区秘书随后会将这些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签名。如果请愿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秘书会签字并将其提交给董事会。

Section § 90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希望加入一个交通区,并且已经通过请愿提出了这一请求,董事会必须决定这是否会使该区受益。如果有利,董事会必须设定该城市如何加入的条款。这些条款将在一份并入协议中列出,该协议可以包括法律另一部分中提到的具体事项。

如果董事会认定,根据第90773条规定,其选民已提出请愿的城市的并入,将有助于该区交通设施的购置或运营,或对该区有利,则董事会还应确定并入的条款和条件。并入的条款和条件应体现在并入协议中。并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可规定第90771条中列出的任何或所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