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在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规定的限制下,可以接受资金、通行权、劳务、材料和任何其他财产的捐助,用于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该区在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下,可以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或任何公共机构签订任何合同并开展合作,同时接受其合作,用于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为其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
区级权力与职能交通设施与服务
Section § 9048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其区域内或部分区域外创建和管理各种交通服务和设施,例如铁路线和公交线。它可以利用地下、地面或地上的土地,甚至可以使用公共街道或水路。在州高速公路和某些州公路上进行设施安装需要获得州公共工程部的批准。
交通服务 铁路线 公交线
Section § 90481
本条法律规定,一个区可以自由接受资金、土地使用权、劳务、材料和其他资源,以支持公共交通设施。他们这样做无需额外批准即可承担债务。该区还可以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共同建设、维护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并为这些活动筹集资金。
公共交通设施 接受捐助 通行权
Section § 90484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在街道、公路、水道等公共财产以及州属土地上建造和运营设施,就像城市可以做的那样。但是,该区域必须确保不会不必要地干扰这些街道和公路的使用。
区域可以建造和运营或收购和运营工程和设施,在、下方、上方、越过、穿过或沿着任何街道或公共公路,或任何河流、海湾或水道,或越过任何属于州财产的土地,其权利和特权与州内市政当局所获得的相同。区域不得以不必要地损害其使用效用的方式使用任何街道或公共公路。
区域基础设施 建设权 公共财产使用
Section § 90485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区域可以与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以共享财产和权利。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财产、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这为跨不同管辖区高效利用公共交通资源提供了灵活性。
区域可与区域以及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任何财产和权利;可与在区域内部或外部全部或部分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区域或该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
共同使用协议 公共交通设施共享 公用事业合作
Section § 90487
如果一个市的监事会或市议会担心区设定的费率,或者区想在哪里设置设施,他们可以向区委员会申请举行听证会。这个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该清楚地说明听证会需要讨论的主题。
监事会 市议会 听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