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其区域内或部分区域外创建和管理各种交通服务和设施,例如铁路线和公交线。它可以利用地下、地面或地上的土地,甚至可以使用公共街道或水路。在州高速公路和某些州公路上进行设施安装需要获得州公共工程部的批准。

Section § 904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购买现有设施,其支付的价格不得超过所收购的实物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

Section § 9048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一个区可以自由接受资金、土地使用权、劳务、材料和其他资源,以支持公共交通设施。他们这样做无需额外批准即可承担债务。该区还可以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共同建设、维护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并为这些活动筹集资金。

该区在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规定的限制下,可以接受资金、通行权、劳务、材料和任何其他财产的捐助,用于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该区在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下,可以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或任何公共机构签订任何合同并开展合作,同时接受其合作,用于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为其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

Section § 90482

Explanation
该区有权在其边界内外建立、建设、资助和管理快速交通系统。这包括签订任何必要协议以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

Section § 90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在街道、公路、水道等公共财产以及州属土地上建造和运营设施,就像城市可以做的那样。但是,该区域必须确保不会不必要地干扰这些街道和公路的使用。

区域可以建造和运营或收购和运营工程和设施,在、下方、上方、越过、穿过或沿着任何街道或公共公路,或任何河流、海湾或水道,或越过任何属于州财产的土地,其权利和特权与州内市政当局所获得的相同。区域不得以不必要地损害其使用效用的方式使用任何街道或公共公路。

Section § 9048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区域可以与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以共享财产和权利。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财产、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这为跨不同管辖区高效利用公共交通资源提供了灵活性。

区域可与区域以及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任何财产和权利;可与在区域内部或外部全部或部分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区域或该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

Section § 9048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董事会负责设定根据本法案提供的服务的费率和收费,并且这些费率和收费必须对消费者公平合理。

Section § 9048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的监事会或市议会担心区设定的费率,或者区想在哪里设置设施,他们可以向区委员会申请举行听证会。这个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该清楚地说明听证会需要讨论的主题。

Section § 904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当提交听证请求时,区委员会必须安排听证会在提交请求之日起15到60天内举行。委员会负责通知提出请求的县或市,并通过公告将听证会公之于众。

依照第90487条规定提交听证请求后,区委员会应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时间应不早于请求提交之日起15天,也不晚于60天。此类听证会的通知应送达提出请求的县或市,并由委员会公布。

Section § 9048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任何有权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尚未参与原始听证请求的县政委员会或市议会加入。它们可以在听证会期间参与、阐述其立场并提交证据。

Section § 90490

Explanation
案件一旦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