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负责聘用一名总经理。该经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本区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管理本区的业务事务。

董事会应任命一名总经理并确定其薪酬,该总经理应全权负责本区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本区业务事务的管理。

Section § 9026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董事会在选择总经理时,应挑选具有交通设施建设或管理经验的人员。

Section § 9026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总经理在获任时,即使不住在本州,也可以被任命。

总经理在其获任时无需是本州居民。

Section § 90263

Explanation

组织的总经理任期不限,只能由董事会多数票决定罢免。如果总经理面临被罢免的风险,他们有权获得书面理由,并且可以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在此期间,董事会可以暂停其职务。要降低总经理的薪资,需要通过类似的决议和听证程序。任何关于罢免或暂停总经理职务,或改变其薪资的董事会决定,如果获得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支持,即为最终决定。

总经理的任期应为不定期,且只能在董事会以不少于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后方可被董事会罢免。在总经理被罢免之前,如果他提出要求,应向其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被罢免的指称理由,并且他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应在对罢免其的决议进行最终投票之前举行,但在此类听证待决期间和听证期间,董事会可以暂停其职务。董事会不得将总经理的薪资降至其最初任命时确定的金额以下,除非以类似投票通过一项决议,并给予类似听证机会。董事会暂停或罢免总经理或降低其薪资的行动,如果获得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批准,即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90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区域提供公共交通服务至少六个月之前,区域董事会不必任命总经理。如果在此之前他们选择任命一名总经理,那么只要董事会多数成员同意,该总经理就可以被解雇。

尽管有本条规定,但在区域运营、控制或使用设施或部分设施为区域边界内的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达六个月之前,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总经理,但并非必须。在此期间任命的总经理,其任期由董事会多数成员决定。

Section § 90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负责任命一名秘书和一名律师。这些职位不是永久性的,因为这些人员的任期长短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和一名律师,他们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902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被任命的律师必须获准在本州最高法院执业,并且在被任命之前,必须有至少五年的积极法律执业经验。

Section § 90267

Explanation
本节授予秘书和某些助理执行重要职责的权力,例如根据法案要求主持宣誓或声明,包括正式的就职宣誓。

Section § 90268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董事会由一个人管理多个地区办事处。

Section § 902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区所有任命官员必须宣誓并将其提交给地区秘书。这需要在他们接到任命通知后的任何时间完成,但不得迟于其任期开始后的15天。无需额外备案。

Section § 90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被任命的官员都必须提供一份担保(这是一种保险),担保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9027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区总经理的职责。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控制下,负责监督区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他们负责业务事务,并确保遵守区法令。职责还包括管理人事和处理集体谈判协议。总经理出席董事会会议,报告区事务,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准备施工计划,并应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区业务中。董事会可以指派额外职责。

在董事会的控制下,总经理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a) 全面负责本区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b) 全面负责本区业务事务的管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c) 确保本区所有法令得到执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d) 管理董事会通过的人事制度和集体谈判协议,除董事会任命的官员外,任命、惩戒或解雇所有官员和员工,但须遵守董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以及本部分的适用规定或任何适用集体谈判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e) 出席董事会所有会议并提交本区事务的综合报告。
(f)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f) 随时向董事会通报本区的需求。
(g)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g) 准备或促使准备本区工程建设的所有计划和规范。
(h)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h) 将其全部时间投入到本区事务中。
(i)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1(i) 履行董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和额外职责。

Section § 90272

Explanation
总经理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准备并发布一份财务报告。这份报告应显示该区在过去一年的财务表现,以及截至该年度最后一天时的财务状况。报告的发布方式必须与通常公布条例和通知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90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域律师的职责。律师负责管理涉及区域的所有法律事务。他们必须在董事会要求时提供书面建议,并担任总经理及其他官员的法律顾问。此外,他们的任务是准备或批准条例和合同等法律文件。董事会还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律师应负责区域作为当事方或在其中拥有合法权益的所有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他应在董事会要求时提供书面建议或意见。他应担任总经理及其他区域官员的法律顾问,并应准备或批准所有与区域业务相关的条例、决议、合同、债券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形式。他应履行董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及额外服务。

Section § 90274

Explanation
总经理负责管理本区的资金,并记录所有收入和支出。付款必须经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以及总经理或秘书批准并签署后方可进行。

Section § 9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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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允许总经理在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授权银行或信托公司保管区域的证券。这些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的实缴资本,并负责安全保管这些证券。总经理在移交证券时应取得收据,以确保在证券取出之前,总经理无需对其负责。这些银行或信托公司唯一的要求是遵循总经理关于如何处理证券的书面指令,而这些证券始终处于总经理的控制之下。

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可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5(a) 授权本州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或本州获授权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公司,作为其代理人接收区域所获得的任何证券的存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0275(b) 将区域拥有的任何证券作为信托存款,存放并保管在本州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或本州获授权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公司。
所选定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应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实缴资本。总经理应向信托部或信托公司索取证券收据,且在证券由总经理从信托部或信托公司取出之前,总经理和区域均不对证券的保管和安全返还负责。任何接收证券的信托部或信托公司,无论是作为总经理的代理人还是保管人,均应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处置证券,且仅对严格遵守总经理向其发出的书面指示负责。所有此类证券始终受总经理的指令管辖。

Section § 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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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确保雇员有权组织、加入工会,并为他们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进行集体谈判。如果大多数雇员希望成立工会,区必须与他们协商签订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可能通过仲裁解决。此外,确定代表的程序涉及寻求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的指导,并遵守某些联邦法律。如果区从其他公用事业公司收购设施,它必须遵守现有的劳动合同,并保护雇员的权利,包括他们的福利和工资。

区还被限制采取某些行动,例如在未首先通过集体谈判解决雇员安置问题的情况下,收购、处置或缩减公共交通系统的部分。法律允许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从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和各种雇员福利。此外,本节保护区与劳工组织谈判和执行协议的义务,涵盖所有相关的集体谈判事项。

最后,区必须确保其雇员享有社会保障、工伤赔偿、失业残疾和保险法律规定的保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 雇员有权自行组织、组建、加入或协助劳工组织,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从事其他协同活动,以进行集体谈判或获得其他互助或保护。声明符合公共利益的是,区不得对某个工会表示偏好。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 尽管本法案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区内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的大多数雇员表示希望由劳工组织代表,则区在根据 (f) 款确定该劳工组织代表该适当单位的雇员后,应与这些雇员的经认可代表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资、薪金、工时和工作条件。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 如果因工资、薪金、工时或工作条件发生争议,且该争议未能通过区与劳工组织之间善意进行的谈判解决,则经任何一方请求,区和劳工组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ii) 仲裁委员会应由两名区代表、两名劳工组织代表以及由区和劳工组织代表商定的第五名成员组成。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iii) 如果区和劳工组织的代表未能就第五名成员达成一致,则应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获取五名具有劳工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劳工组织和区应轮流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提供的名单中划掉一个名字。劳工组织和区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掉名字。在劳工组织和区划掉四个名字后,剩下的名字应被指定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iv) 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各方应承担各自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b) 如果董事会和雇员代表不同意按照 (a) 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存在争议且无仲裁协议。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应确定争议是否可由双方解决,如果不能,则确定争议所涉问题。在作出决定后,该服务处应将其调查结果认证给州长,州长应在收到认证后10天内,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事实调查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并调查争议所涉问题。委员会应在其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州长报告。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c) 委员会成立后以及委员会向州长提交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争议双方不得对引起争议的条件作出任何改变,除非经双方共同同意。在此期间应向公众提供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d) 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签订或承担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拒绝任何雇员加入会员资格,或以任何方式歧视任何雇员,其依据是《政府法典》第12940条 (a) 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但是,该组织可以拒绝任何主张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加入会员资格。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e) 区不得在就业方面歧视任何人,其依据是《政府法典》第12940条 (a) 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f)(1) 任何关于劳工组织是否代表多数雇员,或拟议的单位是否适当的问题,应提交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处理。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在向所有相关方发出适当通知后,迅速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适合集体谈判目的的单位。在作出该决定以及制定规范请愿、听证会和选举行为的规则和条例时,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以1947年劳资关系法 (29 U.S.C. Sec. 141 et seq.) 下制定的相关联邦法律和行政实践为指导。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f)(2) 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安排选举以确定代表权问题,并向各方认证结果。劳工组织代表或为任何集体谈判单位的雇员行事的认证,在认证之日起一年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期满(以后者为准)之前,不得以集体谈判单位内存在新的实质性代表权问题为由提出质疑。但是,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均不得被解释为在超过两年期限内阻碍代表权程序。
(g)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 如果区通过征用权程序或其他方式,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获得现有设施,区应承担并遵守所有现有的劳动合同。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1) 在设施运营所需的范围内,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与所收购设施相关的雇员,应在不经考试的情况下被任命到区的相当职位,并享有本法案的所有权利和福利。这些雇员应根据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和劳动协议,获得病假、工龄、假期和养老金积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2) 任何由公用事业公司设立的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或其他福利的成员和受益人,应继续享有与该已设立制度相关的权利、特权、福利、义务和地位。任何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雇员,不得因收购而导致工资、工龄、养老金、假期或其他福利的减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3) 区可将本节的福利延伸至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
(h)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 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1) 购买、租赁、征用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现有系统或现有系统的任何部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2) 处置或租赁任何公共交通系统或该公共交通系统的任何部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3) 合并、整合或协调任何公共交通系统或该公共交通系统的任何部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4) 减少或限制任何现有系统或区自身系统的线路或服务,除非区已首先为任何已或可能被取代的雇员作出充分安排。该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应是集体谈判的适当议题。
(i)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 尽管《政府法典》有任何规定,区可从授权扣款的雇员工资和薪金中进行以下目的的扣款: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1) 根据与正式指定或认证的劳工组织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用于支付工会会费、费用或摊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2) 用于根据任何健康和福利计划,或养老金或退休计划支付缴款。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3) 用于任何私人雇主雇员可能授权扣款的目的。
(j)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j)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j)(1) 区与正式指定或认证的劳工组织善意谈判,并与该劳工组织签订书面集体谈判协议,涵盖该劳工组织在适当单位中代表的雇员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以及遵守集体谈判协议条款的义务,不应受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区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应延伸至所有作为或可能作为与私人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适当议题,包括追溯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