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fornia 公用事业
会议与立法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董事会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布朗法案阐明了政府会议应如何公开透明地举行。
董事会要做出正式决定或开展业务,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
这项法律规定,圣地亚哥县交通区制定的任何新规定(即条例)必须以以下短语开头:“由圣地亚哥县交通区董事会颁布。”
此外,每项条例都需要有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的签名,并且必须由秘书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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