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些债券的偿还资金来自该区域将要购买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项目所产生的收入。这样做的程序遵循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规定的规则。该法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根据本法律部分设立的区域。

Section § 90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区”定义为一个地方机构,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它可以发行收入债券来资助项目,特别是与公共交通设施相关的项目。这里的“企业”一词包括这些公共交通设施、对它们的任何改进以及其他相关项目。一个区可以灵活地同时为多个项目发行债券,也可以单独为单个项目发行债券。法律还允许采用多种程序,为获授权的项目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并且这些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由该区的董事会决定。

该区是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编第一部分第 (6) 章 (自第 (54300) 条起))所指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就本部分的全部目的而言,应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任何及所有部分,以及对其的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以及该区获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其他设施。一个区可以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为该区获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设施或企业发行收入债券,或者,也可以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为购置、建造和完成其中任何一项设施发行收入债券。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一个区利用或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程序,为本法授权的任何设施或工程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并且所有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或者交替进行,由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