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65年圣巴巴拉大都会交通区法案”。

Section § 95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如何解释本法这一部分的规则。除非情况明显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这些规则都适用。

Section § 95002

Explanation

“区”一词具体指圣巴巴拉大都会交通区,该区由本立法设立。

“区”指根据本法案成立的圣巴巴拉大都会交通区。

Section § 95003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董事会”这个词,它指的是本法律中提到的区域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本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950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选民”被定义为任何根据《选举法》规定登记投票的人。

“选民”指根据《选举法》登记的任何选举人。

Section § 950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公共交通”定义为运送乘客及其行李的方式,但不包括包租或观光巴士,或任何非按每位乘客收费的车辆。它还明确指出,该区可以将其巴士租赁给私人承运人,或提供校车服务,运送学生往返学校。

“公共交通”仅指乘客及其附带行李的运输,不包括包租巴士、观光巴士或任何其他非按个人乘客付费方式运营的机动车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该区将其巴士租赁给私人认证公共承运人,或禁止该区提供校车服务,用于运送学生往返于其住所和学校之间。

Section § 950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的含义,指的是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购置的任何财产或设备。这包括实物资产和法律上的权益。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是指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将要取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