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fornia 公用事业
定义
“区”一词具体指圣巴巴拉大都会交通区,该区由本立法设立。
本条解释了“董事会”这个词,它指的是本法律中提到的区域的董事会。
在此语境中,“选民”被定义为任何根据《选举法》规定登记投票的人。
本节将“公共交通”定义为运送乘客及其行李的方式,但不包括包租或观光巴士,或任何非按每位乘客收费的车辆。它还明确指出,该区可以将其巴士租赁给私人承运人,或提供校车服务,运送学生往返学校。
本节解释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的含义,指的是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购置的任何财产或设备。这包括实物资产和法律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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