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a) 如果交通运输区内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的大多数雇员表示希望由劳工组织代表,则董事会在根据第95651条确定该劳工组织代表该适当单位的雇员后,应与这些雇员的经认可的代表进行谈判。双方应真诚谈判,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就规范工资、薪金、工时、工作条件和申诉程序的书面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a)(1) 如果因规范工资、薪金、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条款而产生争议,且该争议未能通过董事会与雇员代表之间真诚进行的谈判解决,则董事会和雇员代表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a)(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a)(2)(A) 仲裁委员会应由交通运输区董事会的两名代表、劳工组织的两名代表以及由交通运输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商定的第五名成员组成。如果交通运输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的代表未能就第五名成员达成一致,则应从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获取五名具有劳工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a)(2)(A)(B) 劳工组织和该区应轮流从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提供的名单中划去一个名字。劳工组织和该区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去名字。在劳工组织和该区划去四个名字后,剩下的名字应被指定为仲裁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a)(2)(A)(C) 交通运输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应各自支付公正仲裁员费用的一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b) 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拒绝成员资格,且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有所定义。但是,该组织可以排除任何主张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5650(c) 该区不得在就业方面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歧视任何人,且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有所定义,但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