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为区内管理人员和雇员设立退休制度。它还允许支付各种福利,例如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和死亡抚恤金。

董事会可以为该区的管理人员和雇员设立退休金制度,并规定支付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和死亡抚恤金或其中任何一项。

Section § 50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灵活地处理其官员和雇员的退休福利。它可以设立自己的退休基金,也可以使用团体保险及其他类似方案。该区的董事会有权选择他们认为最能确保退休金支付安全和充足的方法。

该区可以设立并管理自己的退休基金,或通过团体保险、其他保险,或通过董事会认为能够令人满意地提供充足且可靠的方式,以支付退休金制度所预期的款项,从而为符合条件的官员和雇员及其受益人提供福利。

Section § 50132

Explanation
在启动退休制度之前,董事会必须从一名合格的精算师那里获得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福利将花费多少,并预测退休制度未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其资产和负债。

Section § 50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董事会制定规则和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力,以有效启动、运行和管理退休金制度。

董事会可以通过所有条例和决议,并执行所有为启动、维护和管理退休金制度所必需或便利的行为。

Section § 50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为其雇员办理加入州雇员退休系统或社会保障。为此,地区必须与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或遵循适用于社会保障的相关政府法典。地区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促成这些安排。

Section § 50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哪些高级职员和雇员属于退休系统。一旦被分类,他们的成员资格就是强制性的。然而,这个退休系统不适用于董事会成员本身。

董事会可以分类并决定哪些高级职员和雇员应被纳入退休系统作为成员,并可不时更改分类。所有如此分类并纳入退休系统的高级职员和雇员的成员资格是强制性的。该退休系统不适用于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