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建造和管理各种与交通相关的设施,例如铁路线、公交线、车站和终点站等,用于公共交通服务。这些设施可以建在地下、地面或地上,甚至可以建在公共街道或水路上方。但是,如果他们想在街道或道路等公共财产上安装任何设施,他们需要获得负责该财产的当地政府的许可。

Section § 5018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交通区自由接受各种形式的捐助,例如金钱、劳务或财产,用于建设和维护交通设施。它还可以与州政府或公共机构在这些工作中合作,而无需额外批准即可承担债务。

本区可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规定的限制,接受金钱、路权、劳务、材料和任何其他财产的捐助,用于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并且可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与州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代理机构,或任何公共机构签订任何合同并进行合作,并接受其合作,以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任何此类交通设施,以及为任何此类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

Section § 50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区域内的城市或公共机构同意,否则该区域不能控制或干预它们拥有和运营的交通设施。任何此类控制都需要区域董事会与该城市或机构之间相互同意并商定条款。

Section § 50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将其交通设施租赁或承包给运营方。运营方可以是城市、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此外,如果符合公共利益,这些运营方还可以进行转租。

区域可将其交通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租赁或承包给任何运营方使用,并可规定该运营方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转租。本节所称“运营方”系指任何城市或公共机构或任何个人、商号或私人公司。

Section § 50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在公共街道、公路、水道和州有土地上建造、购买和运营与交通相关的设施,例如公交车站。他们可以享有与市政当局相同的权利来做这些事,但需要获得负责管理这些区域的地方管理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5018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区域可以与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以共享财产和权利。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财产、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这为跨不同管辖区高效利用公共交通资源提供了灵活性。

区域可与区域以及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任何财产和权利;可与在区域内部或外部全部或部分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区域或该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

Section § 50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设定根据本部分提供的服务的费率和收费,并且这些费率必须公平合理。

Section § 5018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的监事会或市议会担心区设定的费率,或者区想在哪里设置设施,他们可以向区委员会申请举行听证会。这个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该清楚地说明听证会需要讨论的主题。

Section § 5018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第 (50187) 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会,区委员会负责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听证会应在申请提出后 (15) 天到 (60) 天内举行。委员会必须通知提出听证会申请的县或市,并公布听证会通知。

Section § 5018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任何有权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尚未参与原始听证请求的县政委员会或市议会加入。它们可以在听证会期间参与、阐述其立场并提交证据。

Section § 50190

Explanation
案件一旦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