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a) 如果交通区内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的大多数员工表示希望由劳工组织代表,则董事会在根据第50121条确定该劳工组织代表该适当单位的员工后,应与这些员工的经认可的代表进行谈判。双方应善意谈判,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就规定工资、薪金、工时、工作条件和申诉程序的书面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b)(1) 如果就规定工资、薪金、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且该争议未能通过董事会与员工代表之间善意进行的谈判解决,则董事会和员工代表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b)(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b)(2)(A) 仲裁委员会应由交通区董事会的两名代表、劳工组织的两名代表以及由交通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代表协商同意的第五名成员组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b)(2)(A)(B) 如果交通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的代表无法就第五名成员达成一致,则应从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获取五名具有劳工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劳工组织和区应轮流从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提供的名单中划掉一个名字。劳工组织和区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掉名字。在劳工组织和交通区划掉四个名字后,剩下的名字将被指定为仲裁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b)(2)(A)(C) 交通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应各自支付公正仲裁员费用的一半。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c) 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其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拒绝成员资格,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但是,该组织可以排除任何鼓吹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0120(d) 区不得在雇佣方面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歧视任何人,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