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区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借款,用于支付建设或完成公共交通设施的费用。它还包括购买土地、建筑物、设备以及区域项目和职责所需的其他物品。

Section § 502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购置或建设新的交通设施或相关项目,但这些项目费用过高,无法用常规收入支付,那么他们可以提出一项债券议案。这项债券议案允许他们通过借款筹集资金,但这需要通过特别选举获得选民的批准。

Section § 50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内选民在无需等待董事会批准正式决议的情况下,启动发行债券的程序。相反,选民可以通过请愿程序发起此行动。

Section § 5022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内的选民,其人数至少达到上次全州普选投票人数的15%,签署一份请愿书,请求该区为建设或购买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和财产而承担债务,那么该区秘书必须核查并确认请愿书上的签名,并将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Section § 50229

Explanation
当秘书核实请愿书上收集的签名是真实的,他们会将请愿书的副本发送给委员会,但不包含实际签名。

Section § 50230

Explanation
当一份经秘书确认签名数量足够的请愿书提交后,董事会必须为一次特别债券选举制定一项提案。这次选举将让选民决定是否为请愿书上列明的目的承担债务。董事会可以选择单独举行这次选举,或者等待并将其与下一次大选合并举行。

Section § 502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召集特别债券选举时,法令必须明确选举日期以及选举的进行方式,包括人们如何就拟议的债务进行投票。它还必须清楚说明债务的原因、购置或建造交通相关设施的估计成本以及债务总额。最后,它需要明确债务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可每年或每半年支付一次。

召集特别债券选举的法令应确定选举举行的日期,以及举行选举和投票赞成或反对承担债务的方式。它还应阐明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和宗旨,拟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交通设施、工程、土地、结构、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估计成本,为此将承担的债务本金金额,以及该债务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第一年可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此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Section § 50232

Explanation
在加州,可以在同一次选举中提出不止一项为不同目的举债的提案。

Section § 50233

Explanation
特别债券选举可以单独举行,也可以与本区选民可以参与的其他选举合并举行。如果合并举行,组织和进行特别债券选举的具体规定仍必须遵守。但是,在合并时,召集选举的法令不需要列出具体的选举区、投票站或选举官员。相反,它可以引用所合并选举的法令或通知,来指代其详细信息。

Section § 50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项法规(条例)被公布后,就不需要再为与该法规相关的选举发布任何额外的通知了。

Section § 50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董事会根据适用规定进行债券选举时,《选举法》中某些术语的具体替换方式。它规定,凡《选举法》中提及某些地方政府角色之处,这些术语将替换为相应的董事会等效词。例如,“县书记员”或“县选举官员”被替换为“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变为“董事会”,而“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则改为“区法律顾问”。

董事会应遵守《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3条(自第9160节起)的规定,其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举行的任何债券选举。凡《选举法》中出现“县书记员”或“县选举官员”字样之处,为本条之目的,应代之以“董事会秘书”;凡《选举法》中出现“监事会”字样之处,应代之以“董事会”;凡《选举法》中出现“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字样之处,应代之以“区法律顾问”。

Section § 50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债券,必须获得在选举中对该提案投票的半数以上选民的同意。

Section § 50237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发行债券的提案在特别选举中被否决,董事会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除非该区上次全州选举中15%的选民签署请愿书,要求再次举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