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些债券将通过该区域计划建设或收购的特定设施或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来偿还。发行这些债券的程序遵循1941年《收入债券法》规定的规则。

作为一种替代性的筹资程序,区域可以发行债券,可从区域将要获取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中支付,其方式按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 (自第54300条起))的规定执行,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该区域。

Section § 502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个区(被视为地方机构)可以使用1941年收益债券法来资助与交通相关的项目。它明确指出,交通设施及任何相关改进都符合该法中“企业”的定义。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单独或集体地发行收益债券来支付这些项目。区还可以使用其他可用程序为这些设施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并且这些行动可以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具体取决于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