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区发行的债券,包括用于现有债券再融资的债券,可以合法地投资于各种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和州学校基金。它们也适用于由州司库控制的偿债基金。此外,在法律允许使用市或县债券进行投资或担保义务的情况下,这些区债券也可以使用,例如用于履行法院或私人信托责任。

由区发行的所有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均为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的资金、州学校基金以及由州司库控制的所有偿债基金的合法投资。凡法律允许将任何资金投资于或以本州城市、市县、县或学区债券为担保进行贷款的,该资金即可投资于或以该区债券为担保进行贷款;凡法律允许将城市、市县、县或学区债券用作履行或执行任何法院信托或私人信托或任何其他行为的担保的,该区债券亦可如此使用。

Section § 50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区发行的债券可以像其他任何城市或城镇的债券一样,被加州的银行用作担保。这意味着银行可以持有这些债券,作为州政府或任何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存入资金的抵押品。

本区的所有债券,与任何其他市政机构的债券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州内,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均可合法使用其作为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县、市县、市、市政机构或其他公共或市政法团资金存款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