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分期偿还;但付款应不迟于自该日期起10年内开始,并应不迟于自该日期起50年内完成。
董事会可将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任何债券分为两个或多个系列,并可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发行日期和不同的到期日期。每个系列的债券应按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分期偿还,董事会应确定一个日期,该日期不迟于自每个系列发行之日起10年,作为该系列的最早到期日,并应确定一个日期,该日期不迟于自每个系列发行之日起50年,作为该系列的最终到期日。
在债券实际发行或交付之前,区域可发行任何面额的临时或过渡性债券、凭证或收据,可附息票或不附息票,并采用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待正式债券准备好交付时进行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