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议应由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投票通过,并应: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392(a) 描述拟并入区域的边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392(b) 为拟议的并入指定一个适当的名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8392(c) 声明并入该区域将使该区受益。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8392(d) 指定任何对拟议并入感兴趣的人提出异议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本节概述了将新区域并入一个区的决议要求。需要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该决议必须描述拟并入的区域,为其命名,说明该区将如何受益,并设定提出异议的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这项法律规定,当作出关于兼并某个区域的决议时,该决议和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情况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如果该特定区域没有报纸,则应在当地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这项法律规定,在关于将新领土并入一个区域的预定听证日,董事会会听取任何异议。在考虑这些异议后,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同意该区域将从并入中受益,他们将随后确定要并入该区域的特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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