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必须分期偿还。偿还必须在债券发行之日起10年内开始,并且必须在最长50年内全部完成。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分期偿还,金额由董事会确定;但付款应不迟于其发行之日起10年开始,且应不迟于该日起50年内完成。

Section § 98331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灵活地将任何已批准的债券发行拆分成多个系列,每个系列都有自己的发行日期和到期日期。

每个债券系列必须在发行后10年内开始到期,并在发行后50年内完全到期。

董事会可将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任何债券分为两个或多个系列,并可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发行日期和不同的到期日。每个系列的债券应按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分期到期,董事会应为每个系列的最早到期日确定一个不迟于该系列发行日期起10年的日期,并应为每个系列的最终到期日确定一个不迟于该系列发行日期起50年的日期。

Section § 98332

Explanation

在正式债券准备就绪之前,区域可以发行临时或过渡性金融工具,例如债券或凭证。这些临时工具可以是任何金额和形式,由董事会决定,一旦正式债券准备就绪,它们将被兑换为正式债券。

在债券实际发行或交付之前,区域可以发行任何面额的临时或过渡性债券、凭证或收据,附息票或不附息票,并采用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待正式债券准备交付时予以兑换。

Section § 98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券必须由董事会决定发行金额,但任何债券的面额都不能小于1,000美元。债券将在预定日期在预定地点偿还,并按照债券中提及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每年支付两次。

Section § 98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债券发行和出售之前,提前赎回债券。赎回可以在付息日进行,赎回价格最高可达债券的面值,包括任何应计利息和最高5%的溢价。赎回价格必须清楚地写在债券上。 法律要求公布债券赎回通知。如果当地没有报纸,通知应在县级报纸上刊登。首次通知必须在赎回日期前至少30天发布。赎回日期之后,债券将停止计息。

Section § 98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必须由董事会主席或另一位指定官员以及财务主管签署,并由审计员会签。债券附带的息票应编号并由财务主管签署。除一个签名外,所有签名都可以是印刷或雕刻的。如果签署债券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债券应由董事会主席或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授权并为此目的指定的区官员签署。债券还应由司库签署,并由审计员会签。债券的息票应连续编号并由司库签署。债券上的所有签名和会签,除其中一个签名或会签外,均可采用印刷、石印或雕刻方式。如果任何官员在债券交付给购买者之前,其签名或会签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但该官员已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签名或会签仍然有效并足以用于所有目的,如同该官员一直留任直至债券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