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VTA(谷区交通管理局)运营公共交通服务,使用他们选择的任何交通方式运送乘客及其小型行李。

VTA 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提供交通服务,用于运送乘客及其附带行李。

Section § 100160.1

Explanation

VTA(谷交通管理局)可以修建和维护供车辆、自行车和行人使用的道路和路径等区域。但是,在州公路上进行的任何工程都需要获得交通部的批准和监督。这些工程必须遵守该部门制定的规则。

VTA 可以提供设施,包括街道和公路,用于车辆、自行车和行人的通行。在州公路上进行的所有设施安装,都应当在开发和实施时获得交通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该安装应符合交通部制定的要求和规定。

Section § 1001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VTA) 与各市或圣克拉拉县签订协议,以改善这些区域内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路。VTA 不能就州管辖的公路签订协议,除非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允许这样做。

VTA 可与 VTA 辖区内的任何城市或圣克拉拉县订立协议,以改善属于该市或该县管辖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本条不适用于州管辖的公路,除非法规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00160.5

Explanation
VTA 可以运营包车服务,但有一些规定。他们不能购买专门用于包车的巴士,特别是那些带有卫生间或大型地板下行李舱的巴士。在设定包车费率之前,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 30 天通知当地的包车公司,同时分享拟议的费率。费率至少要与当地三家最大的包车公司的平均费率持平。最后,VTA 的包车服务应在其服务区域内始发和终止,除非私人包车公司要求其提供超出该区域的服务。

Section § 1001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交通区(如VTA)在2026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在特定条件下为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提供包车服务。交通区不能购买专门用于包车服务的巴士,并且除非私人承运人邀请,否则只能在其服务区域内运营。

包车费率必须覆盖成本并有助于减少交通区的赤字,至少要与旧金山湾区大都会区三家最大私人承运人的平均最低费率持平。交通区只有在私人承运人无法满足需求时才介入提供服务,并且必须使用自己的员工,而不是私人承包商。

法律中明确定义了“交通区”和“旧金山湾区大都会区”,并阐明了“无法提供该服务”的含义。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 尽管有第100160.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一个区可以在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含)期间为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提供包车服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1) 不得购买专门用于包车服务的巴士设备。配备卫生间或地板下行李舱的巴士应被视为包车设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2) 包车服务应在区服务区域内始发和终结,除非私人包车承运人请求该区提供超出其服务区域的服务。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3) 该区应为根据第 (2) 款授权服务的区域内与举办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相关的包车服务制定费率表,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3)(A) 根据本款设立的包车服务费率应足以支付与这些包车服务相关的所有边际成本,并为减少该区在运营定期线路服务中产生的赤字做出财务贡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3)(B) 费率至少应等于在旧金山湾区大都会区运营类似服务的三家最大私人包车承运人所收取的最低费率的平均值。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3)(C) 费率表自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含)有效。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a)(4) 该区应在私人包车承运人无法提供该服务的情况下,为这些活动提供包车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b) 本条不凌驾于该区与代表该区员工的劳工组织之间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之上,也不授权该区通过与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来提供包车服务。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包车服务应由该区及其员工运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c)(1) “区”指VTA以及在旧金山湾区大都会区任何部分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任何其他公共交通运营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c)(2) “旧金山湾区大都会区”指由旧金山市县以及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蒙特雷县、纳帕县、圣贝尼托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组成的区域。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c)(3) “无法提供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满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独特设备、燃料类型、车门数量、班次、公共安全、站立乘客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或服务性质的要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0.6(d)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01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的权力。VTA可以在其边界内外取得、建设和运营铁路和公交线路等交通设施。它还可以包括停车场和日托中心等结构,以方便人们进出。

VTA还可以建设和维护车辆和行人交通基础设施,例如公路和隔音墙,但不得凌驾于县级公路的县级权力之上。所有交通项目都必须符合区域规划。

对于在高速公路和公路上安装设施,VTA需要获得交通部的批准和相关的侵占许可证。此外,VTA被禁止使用州交通资金用于儿童看护设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1(a) VTA可在其边界内或部分在其边界外,在地下、地面或地上,以及在公共街道或其他公共道路或水道之下、之上或之上,取得、建造、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路权、铁路线、公交线、车站、站台、道岔、车场、枢纽,以及任何和所有为交通服务所需或便利的设施,连同所有实体结构,包括停车场、日托中心及相关儿童看护设施,这些结构对于人员或车辆的进出是必要或便利的。VTA可取得任何或所有此类设施的任何权益或使用权,或共同使用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1(b) VTA可在其边界内或部分在其边界外,在地下、地面或地上,取得、建造并提供任何和所有为车辆和行人交通所需或便利的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连同所有实体结构,包括停车场和隔音墙,这些结构是为此目的所必需或便利的。在此方面,VTA可就任何纳入全县交通规划和已批准的区域交通规划的项目,行使《街道和公路法》第一部第四章第一条(自第760节起)授予县的关于公路的任何权力,但不得侵占或损害授予县的关于县级公路的权力和责任。公路及其他交通支出应符合已批准的区域交通规划和方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1(c) VTA在高速公路上的设施须经交通部批准。在其他州级公路上的设施须遵守《街道和公路法》第一部第三章第二条(自第670节起)。在县级公路和城市街道上的设施须办理类似的侵占许可证。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1(d) VTA不得使用任何州交通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州公路账户或州交通基金中的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的资金,以及客运铁路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资金,来取得、建造或运营日托中心及相关儿童看护设施。

Section § 100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将其公共交通设施或部分设施出租或承包给任何运营方。“运营方”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如果VTA认为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它还可以允许这些运营方进一步转租这些设施。

Section § 100163

Explanation
董事会有权与任何公共机构或个人达成协议,为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提供公共交通或运输服务和设施。

Section § 100164

Explanation

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被允许在州属土地上建设和运营各种交通项目,这与加州城市可以做的事情类似。但是,对于州立公路,VTA只能在获得交通部批准的情况下,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资金。他们不允许直接处理或管理这些维修工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4(a) VTA可在任何州立或公共公路、任何河流、海湾或水道的内部、下方、上方、越过、横穿或沿着,或在任何属于州财产的土地上,建造和运营或收购和运营公共交通工程和设施,并可建造、收购和提供交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其范围与州内市政当局被授予的权利和特权相同。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4(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4(b)(1) 尽管有(a)款规定,经交通部批准,VTA可为VTA管辖范围内的州立公路的维修和保养提供资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64(b)(2) 除根据(1)项规定提供资金外,VTA不得直接或间接维修或保养任何州立公路。

Section § 100165

Explanation
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被允许与其他运营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合作。这包括共享财产和设施、建立共享线路、设定联程票价以及组织乘客换乘。

Section § 100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的任何费率或收费必须由董事会设定,并且需要公平合理。

Section § 100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必须遵守加州《车辆法典》中与公交车运营相关的某些规定。这包括遵守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队制定的安全规章。

Section § 100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谷区交通管理局(VTA)必须遵守公用事业委员会制定的安全规定。委员会将检查VTA的工作,并可以提出或要求进行修改,以确保其员工和公众的安全。委员会还负责确保这些安全规定得到遵守。

VTA应遵守公用事业委员会关于安全设备和程序的规定,委员会应检查根据本部分完成的所有工作,并可为保障员工和公众安全作出必要的进一步增补或修改。委员会应执行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00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及其辖区内的学区签订协议,以便在校车及其他交通设备不需要用于学校活动时,可以将其用于公共交通。

VTA及其辖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学区可以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校车运输设备可以在VTA辖区内,在设备实际不用于学校目的的任何时间,用于公共交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