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启动任何可能影响现有公共交通系统的客户群或收入的新服务或系统之前,VTA必须向当前运营商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新的服务或系统,并明确其何时开始。

尽管本法案有任何其他规定,在VTA设立任何可能在任何时候分流、减少或竞争任何现有系统客流量或收入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之前,VTA应向运营该现有系统的公共事业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描述VTA拟设立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并应说明VTA拟设立该服务或系统的时间。

Section § 100055.1

Explanation

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必须在他们可以启动新的服务或系统,或继续运营该服务或系统之前,完成对现有交通系统或其一部分的购买。

VTA不得设立拟议的服务或系统,或维护和运营该服务或系统,直到其完成对现有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购买。

Section § 1000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购买交通系统或其部分资产的成本。计算方式应基于谈判开始时,将该系统全新复制所需的成本,减去因磨损或过时而产生的任何折旧。

受第 100351 条规定约束,购买现有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应付购买价格,应为VTA开始就购买现有系统或现有系统的一部分进行谈判之日的重置成本(全新),包括持续经营价值,减去折旧,包括磨损、损耗和过时(如有)。

Section § 10005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VTA) 和运营现有系统的公用事业公司决定该系统的购买价格。他们可以直接就此价格达成一致,或者选择通过仲裁来确定。该条款还允许他们共同决定如何选择仲裁员以及如何进行仲裁程序。

Section § 100055.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85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涉及出售现有系统或其部分的合同。此外,公共事业委员会对这些合同或出售不具有管辖权。

第85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现有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出售合同或出售,且公共事业委员会对此不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