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定义
Section § 100012
本节将“公共交通”定义为运送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它包括所有形式的交通,例如快速交通系统。
“公共交通”指通过任何方式运送乘客及其附带行李,并包括快速交通。
乘客运输 附带行李 快速交通
Section § 100013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这些术语指的是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取得的所有类型的财产和设备,无论是实物还是法律权利。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指VTA为交通服务或目的而拥有或将要取得的任何或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
交通工程 交通设施 不动产
Section § 100016
这项法律定义了“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内广泛的政府实体,例如州本身、县、市、区,以及任何其他政治或政府分区。它还涵盖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公共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以及本州的任何县、市县、市、区或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实体,或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任何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
公共机构 政府实体 政治分区
Section § 100018
本节将VTA的“收入”定义为其运营交通系统所获得的所有类型的资金。这包括来自费率、票价、通行费或租金的收入。它还涉及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以及出售证券或使用其财产所获得的利润。
“收入”指VTA因系统运营而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所有费率、票价、通行费、租金或其他收入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即任何资金或证券所产生的利息,出售任何证券所获得的任何利润,以及以任何方式从VTA拥有、运营或随时维护的任何财产中获得的任何对价。
VTA收入 交通票价 系统运营收入
Section § 100020
在本法律中,“设立”一词被广义定义。它涵盖了建造、完成、购置、扩建或改变系统路线等行为。但是,它明确不包括仅仅维护或运营VTA(谷区交通管理局)已经拥有的系统。
“设立”包括设立、建造、完成、购置、扩建或改道。但是,它不包括由VTA购置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
设立 建造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