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10

Explanation
这一条规定,本章里的规则和指导原则用来解释本部分法规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除非情况很明显需要用别的方式来理解。

Section § 10001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VTA”被定义为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VTA”意指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Section § 100012

Explanation

本节将“公共交通”定义为运送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它包括所有形式的交通,例如快速交通系统。

“公共交通”指通过任何方式运送乘客及其附带行李,并包括快速交通。

Section § 100013

Explanation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这些术语指的是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取得的所有类型的财产和设备,无论是实物还是法律权利。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指VTA为交通服务或目的而拥有或将要取得的任何或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

Section § 10001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了“董事会”和“理事会”这两个术语,它们特指VTA(山谷交通管理局)的董事会。

Section § 100014.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董事”一词特指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董事会的成员。

Section § 10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县”一词特指为圣克拉拉县。

“县”指圣克拉拉县。

Section § 100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内广泛的政府实体,例如州本身、县、市、区,以及任何其他政治或政府分区。它还涵盖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公共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以及本州的任何县、市县、市、区或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实体,或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任何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

Section § 100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系统”定义为VTA目前拥有或未来将拥有、用于公共交通目的的所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设施。

Section § 100018

Explanation

本节将VTA的“收入”定义为其运营交通系统所获得的所有类型的资金。这包括来自费率、票价、通行费或租金的收入。它还涉及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以及出售证券或使用其财产所获得的利润。

“收入”指VTA因系统运营而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所有费率、票价、通行费、租金或其他收入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即任何资金或证券所产生的利息,出售任何证券所获得的任何利润,以及以任何方式从VTA拥有、运营或随时维护的任何财产中获得的任何对价。

Section § 1000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法律上谁或什么可以被视为“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及其他商业实体,但明确排除了公共机构。

Section § 100020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设立”一词被广义定义。它涵盖了建造、完成、购置、扩建或改变系统路线等行为。但是,它明确不包括仅仅维护或运营VTA(谷区交通管理局)已经拥有的系统。

“设立”包括设立、建造、完成、购置、扩建或改道。但是,它不包括由VTA购置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

Section § 100021

Explanation

“现有系统”指的是由公共或私人公用事业公司管理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该服务或系统完全在圣克拉拉县内运行。或者,它也可以指在前一年中,其至少40%的创收里程在该区域边界内运行的系统。然而,这个定义不包括包车客运公司或客运班车公司运营的包车服务。

“现有系统”指任何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下属部门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该服务或系统完全在圣克拉拉县内运营,或其在前一公历年度内至少40%的创收车辆里程在该区内运营,但不包括包车客运公司或客运班车公司的包车服务。

Section § 10002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指由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拥有或将要获取的、旨在帮助车辆或行人通行的财产、权利或权益。它不包括公共交通工程和公共交通设施。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指VTA拥有或将要获取的任何或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权利或权益,用于便利车辆或行人通行,但不包括公共交通工程和公共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