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VTA(谷地交通管理局)对从公共轨道交通设施和服务中获得好处的财产征收特别评估费是有益的。这些好处在靠近轨道交通站的区域尤其明显。

该法律还规定,VTA董事会将决定多少受益是特别的(直接影响特定财产)与普遍的(惠及更广泛的社区),以及这些特别受益如何在评估区内的财产之间分配。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0(a) 授权VTA对从所需的公共快速轨道交通设施和服务中受益的财产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费,对本州公民而言是必要且符合其最佳利益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0(b) 快速轨道交通设施和服务为快速轨道交通站附近的土地地块及其上的改良物提供特别受益,并为整个社区提供普遍受益。VTA董事会应是这些设施所产生的特别受益和普遍受益比例的最终裁定者,并应最终裁定受益评估区内财产地块之间特别受益的分配。

Section § 100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VTA董事会在轨道交通站附近设立特殊利益区,前提是该区域的物业因这些车站而受益。然后,他们可以征收一项特别评估费,以帮助支付车站相关项目,例如建设或维护的费用。在此之前,董事会必须通知公众并举行听证会。这些利益区的范围可以延伸至距离车站半英里以内,并且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有关这些计划的通知需要提前公布,详细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此外,交通相关设施可以包括与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或帮助乘客相关的任何土地或设备,只要其主要目的不是产生与交通运营无关的收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a) 只要董事会发现,VTA的一个或多个轨道交通站或拟建轨道交通站附近或周边的物业,因这些轨道交通站的位置或运营而获得或将获得特殊利益,董事会可以,经其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规定就其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利益区并在其中不动产征收特殊利益评估费的意图进行通知和听证,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资助位于该利益区内的一个或多个轨道交通站和轨道交通相关设施的购置、建设、开发、联合开发、运营、维护或维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b) 在征收特殊利益评估费方面,董事会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c) 该决议可以规定,拟议的利益区将包含独立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由VTA边界内相连或不相连的土地组成。拟议的利益区及其中的每个拟议区域(如有)应是邻近或位于一个或多个轨道交通站或拟建轨道交通站附近的区域。利益区及其中的每个区域(如有)的边界应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因一个或多个轨道交通站的邻近和运营而获得特殊利益的区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d) 一份载明听证会时间、地点,并阐明拟议利益区边界和目的的通知,应在听证会预定时间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e) 就本章而言,“利益区”指根据本章设立的特殊利益评估区,其区域不得位于任何轨道交通站或拟建轨道交通站中心点半英里以外。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f) 就本章而言,“交通相关设施”指土地、建筑物和设备,或其中任何权益,无论其运营是否产生收入,其主要目的为运营轨道交通系统或向轨道交通系统乘客提供服务,但不包括主要用于产生非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收入的任何土地、建筑物、设备或其中权益。

Section § 1006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的决议应如何详细说明特别受益评估。它必须明确规定评估的最高和最低费率、评估金额、其目的、估计成本以及何时征收。它还要求提供一份地图来界定该区的边界和区域,这将正式确定受益区。该决议必须与根据另一政府法典条款发出的通知一并送达。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5(a) 决议应酌情说明评估的最高和最低费率、特别受益评估的金额及其征收目的、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以及征收评估的日期或大致间隔。决议还应说明,受益区的外部边界载于VTA秘书处存档的地图上,该地图应在所有方面决定受益区及其内部(如有)区域的范围,并且地图上所载区域应因此构成并被称为“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第____号受益区”,或经董事会指定为“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第____号受益区第____号受益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1.5(b) 决议副本应随根据《政府法典》第53753条发出的通知一并附上。

Section § 1006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如何确定和使用特别受益评估。它规定评估金额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4节中的程序,并且是根据对不动产的直接受益进行评估,而非作为普通税。

VTA拥有管理此评估所需的一切权力,包括征收和执行。重要的是,此评估的收入必须专门用于资助受益区内的轨道交通车站或相关设施,不能挪作VTA的其他开支,例如运营或其他交通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a) 在确定特别受益评估的金额时,董事会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4节中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衡量受益区或其内的区域内不动产的受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b) 特别受益评估构成对特定不动产征收的费用,用于直接使该不动产受益的VTA项目,不构成从价税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普通税征收,即对VTA边界内所有应税不动产的评估价值适用给定税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c) VTA应拥有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征收、执行、管理或分配特别受益评估所需、附带或便利的一切权力。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d) 根据本章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的收入,或以特别受益评估为担保的债券的收入,用于资助位于受益区内的轨道交通车站或轨道交通相关设施,应仅用于资助其征收所针对的设施,且该收入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支付VTA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输或运营费用。

Section § 100602.4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由多人共同拥有,例如以联权共有等形式,他们可以决定由谁正式代表该房产处理评估事宜。如果他们没有决定,则将由特定的政府法典来确定。拥有房产的公司或遗产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事。该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负责人,也可以是遗产的管理人,例如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前提是他们根据州法律被任命,拥有房产的占有权,并经法院授权行使相关权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a) 受益区内任何以联权共有、普通共有或任何其他多重所有权形式持有的地块,其所有人可以书面指定其中一名所有人为该地块的所有人,以根据《政府法典》第53753条提交评估投票。如果没有指定,则适用《政府法典》第53753条(e)款第(3)项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b) 在受益区内拥有不动产的公司或遗产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该公司或遗产行事。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c)(1) 就本章而言,“法定代表人”是指在受益区内拥有不动产的公司的负责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c)(2) 就本章而言,“法定代表人”还指受益区内不动产产权持有人的遗产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且该人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c)(2)(A) 该人根据本州法律被任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c)(2)(B) 该人有权占有遗产的不动产。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4(c)(2)(C) 该人经任命法院授权行使其寻求行使的特定权利、特权或豁免。

Section § 100602.8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相关人员不反对拟议的评估费,董事会就可以按照之前决定的规定收取该评估费。

如果对征收评估费没有多数反对,董事会可以根据根据第100601条通过的决议征收该评估费。

Section § 1006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或其法定代表人请求将其房产从受益区中移除,或减少其评估费用。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房产没有从该区域受益,或者评估费用相对于所获得的利益过高,就可以这样做。这个过程包括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必须包含房产的详细法律描述、显示其位置的地图以及支持事实的陈述。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9(a) 任何不动产所有人,其不动产全部或部分位于受益区内,或其法定代表人,可单独或共同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请求将其拥有或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动产排除出受益区,理由是拟排除的不动产未受益,或请求减少评估,理由是评估金额超过了该不动产所获得的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9(b) 拟排除或拟减少评估的不动产,应当通过其法定描述进行描述,并应附有显示其与受益区相对位置的地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9(c) 请愿书应包含支持请愿的事实陈述,并应由提交请愿书的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确认。

Section § 100602.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就排除或缩减受益区或受益带的请愿书举行听证会之前,必须发出通知。该通知应遵循特定规则发送,并且必须提前至少30天邮寄给指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

Section § 10060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与排除或减少申请相关的听证会期间会发生什么。在预定的时间地点,董事会或听证官将审议申请本身、申请人提供的任何证据或论据、包括谷区交通管理局(VTA)在内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书面异议,以及支持这些异议的任何证据。

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或在听证会延期后的任何时间地点,董事会或其指定的听证官应当听取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11(a) 排除或减少的申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11(b) 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可能提交的所有证据或证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11(c) 任何人(包括VTA)可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申请的所有异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11(d) 为支持对申请的异议而可能提交的所有证据或证明。

Section § 100602.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排除或减少某项内容的申请,您将负责支付所有与通知他人和举行听证会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00602.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有人申请将某项财产排除在某些利益之外或减少评估额,他们必须提供超过一半的证据来证明该财产没有受益或评估不公。如果他们无法做到这一点,该请求将被驳回。

Section § 10060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在举行听证会后,必须对与财产评估或排除相关的申请做出裁决。如果是排除申请,如果董事会认定该财产不会从VTA(谷地交通管理局)在附近的运营中受益,那么该财产将被排除。如果是减少申请,董事会将调整评估金额,确保该财产的收费不会超过其从VTA运营中获得的实际受益。最后,如果现有评估金额已经准确反映了该财产所获得的受益,董事会也可以确认该评估是正确的。

董事会在就排除或减少申请举行听证会后,应当通过决议下达以下命令之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14(a) 对于排除申请,如果董事会认定该不动产不会从VTA在受益区附近的运营中受益,则命令排除申请中描述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14(b) 对于减少申请,命令变更申请中描述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的受益评估,以确保其不超过从VTA在受益区附近的运营中获得的受益金额。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2.14(c) 确认受申请影响的不动产的评估,该评估正确反映了该不动产的受益金额。

Section § 10060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发行债券,为受益区内的轨道交通站建设和维护等项目提供资金。为此,董事会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并且债务可以通过该区域的特别评估款支付。董事会必须在决议中列出总成本、目的、具体地点和听证会详情。此外,任何债券收入计划,包括利率和期限,都必须透明且不得超过某些限制。在对财产进行任何评估之前,通知和听证会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 在受益区成立之后或同时,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为受益区内一个或多个轨道交通站及相关轨道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开发、联合开发、竣工、运营、维护或修理而承担有担保债务,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规定该有担保债务应由在受益区内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款支付。该决议应由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并应声明和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1) 董事会拟通过发行VTA债券,为董事会已在VTA边界内部分区域成立或拟成立的受益区承担债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2) 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其中可包括为实现该等目的所必需或便利、附带或相关的全部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建设期间(如有)以及此后不超过三年期间内预计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3) 实现该等目的的估计成本以及拟承担债务的本金金额。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4) 受益区及其中每个区域(如有)的概况描述以及显示其外部边界的地图已在VTA秘书处备案,供任何利害关系人查阅。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5) 为支付债券及其利息而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款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第4节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在受益区或其区域内征收或拟征收。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6) VTA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如有)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和偿债基金的程度,包括为此设立和维持任何准备金。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7) 拟发行债券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8)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8) 在征收特别受益评估款之前,董事会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3753节规定的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
(9)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9)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债券或其任何系列发行之日起40年。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10)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每年12%。
(1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a)(11) 本节授权的特别受益评估款收入对债券的质押优先于将任何此类收入用于现收现付融资,除非VTA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明确限制了此项优先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3(b) 说明拟发行债券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节规定的听证会时间之前公布。

Section § 100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董事会就通过特别受益评估支付的债券发行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在听证会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相关信息。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是否承担该债务。

董事会的决定包括说明债务金额、其目的和估计成本,并且该决定是最终的。

在根据本章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所支付的债券发行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延期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进行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可以出席听证会,并就决议中提出的问题提交相关事项。在拟议债券发行听证会结束时,董事会应通过成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承担债券债务。
该决议应说明拟议债务的金额、产生该债务的目的以及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决议中作出的决定是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

Section § 100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别受益评估是在特定区域(称为受益区或区域)内征收的财务费用,用于偿还VTA(山谷交通管理局)的债券。这些评估与现有收入相结合,必须足以支付本金和利息成本。VTA可以使用其其他收入来帮助偿还这些债券,但前提是债券持有人协议中有所规定。

此外,这些特别受益评估的计算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条款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5(a) 为支付受益区或区域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而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应在该受益区或区域内以总计足以支付VTA为该受益区或区域发行的所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费率征收,并连同已收取和可用的收入。VTA的其他收入仅应在VTA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而签订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内,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5(b) 受益区及其内部(如有)区域的特别受益评估,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4款中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Section § 100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本章下发行的债券的规则。这些债券的年利率最高可达12%,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但首次付息期最长可达一年。董事会有权决定债券是否可以提前赎回,但必须在债券详情中说明。债券面额不得低于5,000美元,并将以美元支付。债券需要由特定官员签署,即使官员离职,其在已发行债券上的签名仍然有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6(a) 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应按不超过每年12%的利率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但债券或其任何系列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可由董事会决定,不超过一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6(b) 在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中,董事会还可以规定在到期前按其可能指定的日期、价格和任何其他条款赎回债券。但是,除非债券中包含此项说明,否则任何债券均不得在到期前被要求赎回。债券的面额应在规定其发行的决议中说明,但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国法定货币在VTA司库办公室或董事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支付,或由债券持有人选择在上述任一地点支付。债券应注明日期,连续编号,由董事会主席和首席财务官签署,并由秘书副署,并附有VTA的正式印章。债券的息票应由首席财务官签署。印章以及所有签名和副署可以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但其中一个签名或副署必须是手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06(c) 如果在债券交付之前,其签名或副署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的官员因任何原因离职,该官员的签名仍与该官员在职时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100607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董事会决定如何出售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他们可以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出售。如果董事会选择通过竞争性招标出售,他们必须发布公告并接受债券的密封投标。如果投标符合他们的标准,债券将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 如果投标不令人满意,董事会可以拒绝这些投标,并尝试私人出售、谈判或使用其他合法方式。或者,董事会可以决定不采用竞争性招标,而是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100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发行的债券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方交付,并且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现金或银行信用方式收取。
本章项下发行的任何债券的交付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购买价格可以现金或银行信用方式收取。

Section § 1006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VTA(很可能指某交通管理局)出售债券所得资金的管理方式。这些销售所得的利息和溢价会存入一个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出售所得的其余资金则用于担保这些债券,或用于最初承担债务的目的。 一旦承担债务的最初目的实现,任何剩余资金要么用于偿还债券,要么用于在市场上回购未偿债券,这些债券随后会立即注销。回购可以公开或私下进行,具体取决于董事会的决定。

Section § 100610

Explanation
该法规允许董事会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偿还VTA(山谷交通管理局)的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原始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任何赎回溢价,以及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所有费用。 虽然发行和出售债券的一般规则适用,但当再融资债券直接用于交换未偿债券时,董事会将决定如何进行交换。

Section § 100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被用作各种基金的合法投资,例如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的资金。这些债券也可以像市或县债券一样,用作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或用于满足其他法律要求。这项法律是对现有法规的补充,并作为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决定而具有优先权。

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均为所有信托基金的合法投资;为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资金;为州学校基金;并且,凡是根据现行或将来颁布的任何法律,任何资金或款项可以投资于本州内城市、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时,该资金或款项也可以投资于本章项下发行的债券。
凡是根据现行或将来颁布的任何法律,本州内城市、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可以作为履行任何行为或存放任何公共资金的担保时,本章项下发行的债券也可以如此使用。
本章的规定是对所有其他有关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作为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表述而具有控制力。

Section § 1006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更改与拟议债务相关的细节,例如其用途、估计成本、债务金额以及受益区或区域的边界。但是,他们不能更改边界以纳入他们认为不会从VTA行动中受益的区域。

Section § 1006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理事会变更受益区的目的、成本、边界或相关债务金额之前,必须向公众发出意向通知。该通知应详细说明每项拟议变更,并(如适用)包含新边界的地图。通知中必须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理事会必须在听证会之前公布通知,这符合《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此外,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邮寄给所有受变更影响的业主。任何特别受益评估的增加,只有在遵循《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所有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后才能进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13(a) 理事会不得变更受益区或其中(如有)区域的目的、预估成本、边界或拟承担的债券债务金额,除非其已发出意向通知,说明目的的每项拟议变更,并(如适用)说明拟变更的受益区或区域的外部边界已载于VTA秘书处存档的地图上。该通知还应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13(b) 该通知应在听证会设定时间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613(c) 该通知还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邮寄给所有受拟议变更影响的不动产所有者,这些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应出现在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或为受益区所在县的监事会或VTA所知。任何拟议增加的特别受益评估,除非已遵循《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所有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否则不得进行。

Section § 100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就拟议变更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程序。委员会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但如果需要,可以延期到其他时间。在听证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拟议的变更发表意见。

听取各方意见后,委员会将通过决议,决定是否实施任何变更。一旦决议作出,这些决定就是最终的,不能上诉。

在就变更举行听证会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延期后的任何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应进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出席并就通知中列出的变更事项提出相关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应通过决议,决定是否采纳通知中列出的部分或全部变更。决议中作出的决定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

Section § 100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的人在听证过程中没有这样做,那么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最终的。如果你在听证会上有机会提出担忧但没有提出,那么就认为你接受了结果,之后不能再抱怨。简单来说,在听证会上发言,否则你将失去之后挑战它的权利。

委员会经通知和听证后作出的所有决定和裁定,对于所有有权向委员会上诉的人而言,就委员会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已经避免或纠正的,或其当时可以纠正的所有错误、非正式之处和不规范之处,均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
任何未在任何听证会时提出的异议、上诉或抗议,均被视为由本可以提出上诉、抗议或异议的任何人自愿放弃,并且该人被视为已同意听证会后采取的行动以及任何其他本可以提出异议、抗议或上诉的事项。

Section § 10061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质疑受益区或区域的设立,或为此发行的债券,你必须在其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六个月后,该设立、债券发行和相关程序将被视为完全有效且不可争议。

Section § 1006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董事会决定征收特别受益评估时,秘书必须告知受益区所在县的评估员。他们还必须提供必要的地图和图表,显示评估适用的范围及其金额。

这些特别受益评估由县收取,就像普通税款一样。县可以保留一部分资金以支付征收成本,然后将剩余资金转交给相关主管机关。

当董事会已征收特别受益评估时,秘书应向受益区所在地县的评估员证明,并向评估员提交受益区及其中的区域(如有)的所有地图和图表副本,指明将在受益区及其中的区域(如有)内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金额。
本章授权的特别受益评估应由县与税款征收和收取的时间和方式相同地征收和收取。县可扣除其合理的征收费用,并应将评估余额转交至主管机关。

Section § 100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与任何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分歧,那么本章的规定将优先适用于VTA边界内的受益区。

Section § 100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VTA(谷区交通管理局)不能使用其普通基金收入来偿还其承担的任何债券,除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明确要求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