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460

Explanation
VTA,即谷地交通管理局,可以购买和租赁公共交通设备,例如公交车和有轨电车。他们可以使用私营交通公司通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和协议来完成这些交易。VTA还可以根据董事会设定的条款出售这些协议的一部分,这些部分被称为“设备信托凭证”。设备的款项可以分期支付,并且这些凭证可以从VTA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只有当这些设备信托凭证全部付清后,设备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VTA。

Section § 100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卖方或出租人将滚动设备出售或租赁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并由该公司充当受托人。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设备信托凭证的安全。法律还允许受托人将设备交付给VTA的一名指定官员,该官员随后可以代表VTA签署设备的购买或租赁协议。

购买或租赁协议可以指示卖方或出租人将滚动设备出售并转让或租赁给一家经正式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保障设备信托凭证的利益和安全,并可以指示受托人将滚动设备交付给VTA的一名或多名指定官员,并可以授权VTA同时签署并交付一份分期购买协议或一份将设备租赁给VTA的协议。

Section § 100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VTA(谷地交通管理局)签订的协议、租赁和设备信托凭证必须经过正式认可,其方式类似于契据的确认。这些文件必须通过VTA决议批准,并包含必要的条款,以保证使用指定资金进行支付。

Section § 1004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VTA签订的任何协议、租赁和设备信托凭证,不得与旨在担保其债券、票据或凭证等金融工具支付的任何现有信托协议的条款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