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482

Explanation

VTA,即谷地交通管理局,有能力通过遵循《政府法典》第7条和第7.6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来借款。

VTA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5编第2分部第1部第4章第7条(自第53820节起)或第7.6条(自第53850节起)的规定借款。

Section § 100483

Explanation
威利交通管理局(VTA)可以在已获批准但尚未出售的债券发行前借款。他们通过发行特殊的短期票据来做到这一点,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所有票据都必须在五年内偿还。这些票据可以用VTA的任何可用资金支付,或者他们将使用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来支付。但是,他们发行的这些票据金额不能超过授权债券总额,减去已出售的或已用于其他票据的金额。这些票据的出售流程与出售债券的规则相同。最后,这些票据可以包含与债券本身类似的条件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