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50(a) 凡VTA通过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从公有或私有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在设施运营所需的范围内,该公用事业公司中,其职责与所收购设施相关的全体员工,凡已在该公司受雇至少75天者,应在VTA获得同等职位,无需考试,且这些员工应根据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获得病假、工龄和带薪休假积分。任何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员工,均不得因该收购而使其工资、工龄、养老金、带薪休假或其他福利受到任何损害。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50(b) 凡VTA通过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从公有或私有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VTA应承担并遵守所有现有劳动合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50(c)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中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