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300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雇员组织起来、加入或帮助工会、通过他们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以及参与旨在改善工作条件或提供互助和保护的活动的权利。

雇员有权进行自我组织,组建、加入或协助劳工组织,通过其自行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从事其他协同活动,以实现集体谈判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的目的。

Section § 1003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群体中的大多数员工是否希望由工会代表存在疑问,这个问题会提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确定适合工会的员工群体,并根据联邦劳动法监督整个过程,例如请愿、听证会和选举。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负责执行相关规定,并举行快速的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以决定是否需要工会,并对结果进行认证。一旦工会被选定代表工人,这项决定在一年内或当前劳动协议结束前不能被质疑,除非该协议的期限超过两年。

Section § 100302

Explanation

如果VTA(谷区交通管理局)的大多数员工在某个特定群体中希望由一个劳工组织代表,并且确认该组织确实代表了至少大多数员工,那么VTA董事会和员工代表必须真诚地谈判,并努力就一份涵盖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达成一致。

凡是受雇于VTA的雇员中,在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大多数雇员表示希望由某个劳工组织代表,并且按照第100301节的规定,确定该劳工组织至少代表了该适当单位中的大多数雇员后,董事会和经认可的雇员代表应当真诚地进行谈判,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就一份规定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Section § 100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得与任何基于种族、宗教或性别等受保护类别排斥他人的劳工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这些类别在政府法典中有所定义。然而,法律允许组织排除任何鼓吹通过武力推翻政府的人。

此外,该法律禁止谷区交通管理局(VTA)在就业方面基于相同的受保护类别歧视任何人,除非政府法典中的特定例外情况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03(a) 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拒绝成员资格,而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然而,该组织可以排除任何主张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03(b) VTA不得在就业方面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歧视任何人,而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00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VTA(圣克拉拉谷交通局)与员工代表之间在达成关于工资、工时、养老金等事项的合同协议,或在解释现有合同方面出现延迟,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州调解服务机构寻求帮助来调解此情况。

Section § 100305

Explanation
如果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及其员工代表无法就合同条款或解释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使用仲裁程序。一个由四名代表和一名第五名中立成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将被设立以解决争议。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第五名成员从州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的一份名单中选出,双方轮流划掉名字,直到剩下一个。各方承担其陈述案件的费用,但其他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Section § 1003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谷区交通管理局(VTA)。此外,1995-96年度常会期间对本节作出的修改,并非旨在改变工业关系部就VTA员工谈判单位所作出的任何现有决定。换句话说,VTA不受某些政府雇佣法规的约束,并且之前的谈判单位认定保持不变。

Section § 1003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县或圣克拉拉县交通拥堵管理局的员工离职后立即为VTA(谷地交通管理局)工作时,VTA将接管他们所有未使用的年假、病假、事假、补休以及其他类似的累计余额。他们不会从前雇主那里获得这些未使用福利的报酬,而是将其结转到VTA的新工作中。此外,如果这些员工在前雇主那里有养老金计划,他们将在VTA的养老金计划下获得类似的权利和福利。

Section § 100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改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管理其员工及其关系的方式,通过确保员工可以加入并由他们选择的工会代表。它还允许员工选择一个单一工会作为他们的专属代表,并让他们在工作场所有发言权。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PERB)负责监督这一过程并执行相关规定。PERB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和修改规则以实施本条款,并且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以维护公共和平与福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09(a) 本条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提供统一的基础,承认雇员选择加入雇员组织、获得代表、选择一个雇员组织作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的权利,并赋予雇员在工作中的发言权,从而促进VTA内部人事管理和雇主与雇员关系的改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09(b) 根据《政府法典》第3541条设立的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以及《政府法典》第3541.3条所述的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权力与职责,应根据第100310条(b)款拥有管辖权以执行本条,且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规章应适用于本条。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根据其规章履行本节下的职责,并可以制定补充规章。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作为紧急规章采纳、修订或废止执行本条所需的所有规则和规章。根据本款采纳、修订或废止规章,被推定为在《政府法典》第11346.1条的含义范围内,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Section § 100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来自另一部政府法典中关于冲突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仍然适用,不受本条文的取代。它还允许代表VTA员工的工会选择将其不公平劳动行为案件交由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处理,而非通过其他程序。一旦做出此选择,对该单位而言是不可更改的。工会必须正式通知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VTA的某些官员或部门。当管辖权移交至该委员会后,委员会有权对案件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做出决定,但不能裁定与非法罢工相关的某些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10(a) 本条不得取代或替代《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点五分编第三章(自第3610条起)的规定,且根据《政府法典》第3612条至第3614条(含)规定的僵局解决和禁令救济程序仍应具有排他性。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10(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10(b)(1) VTA员工的专属代表可选择将其所代表的一个或多个谈判单位移交至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以处理不公平行为指控。根据本款就某一谈判单位选择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管辖权,对该单位而言是不可撤销的。专属代表应向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的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提交此类选择的通知,并送达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10(b)(1)(A) VTA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人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10(b)(1)(B) VTA的总法律顾问或同等职位人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10(b)(1)(C) VTA,根据适用法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10(b)(2) 如果根据第 (1) 款选择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管辖不公平行为指控,则关于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合理以及(如果合理)为实现本条目的所需适当补救措施的初步决定,属于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的专属管辖范围,但因非法罢工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中,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不得将罢工准备费用裁定为损害赔偿,且不得裁定赔偿因非法罢工期间或作为其后果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损失。

Section § 100311

Explanation
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在对影响其员工工作条件的事务作出改变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其员工的官方代表。这使得代表们有足够的时间与VTA讨论并谈判任何拟议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