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事会根据第 30251 条举行的第二次例会(以下简称“合并日期”)之日,该例会是在第 30227 条所指会议之后举行的,洛杉矶大都会交通管理局(以下有时简称“管理局”)应并入该区。该合并应在根据第 31001 条规定向洛杉矶县记录官提交证书后生效。
合并后,管理局的独立存在即告终止,该区应依事实和法律规定,无需其他转让,继承管理局的所有权利和财产,并应承担管理局所有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债务和负债,如同该区自身已承担这些债务和负债一样。
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以及管理局财产上的所有留置权均应不受损害地保留,留置权仅限于合并前立即受此类留置权影响的财产。
任何由管理局提起或针对管理局的未决诉讼或程序均可继续进行直至判决,该判决应对该区具有约束力,或者可以针对该区提起诉讼或由该区取代管理局。
为保护管理局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的持有人,该区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或要求的行动和措施,以保护此类持有人并遵守此类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的条款;并且该区应有权继续提供管理局在合并日期所提供的所有服务,无论此类公交线路和服务是部分或全部位于该区之内或之外,或位于洛杉矶县之内或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