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区选举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选举法典为普通法城市设定的规则。这些区选举应与全州大选或全州初选同时举行,除非与区选举规则的其他部分存在冲突。

所有区选举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选举法典的规定举行,该法典现行或未来可能修订,适用于普通法城市举行选举的规定,只要与本部分不冲突。根据选举法典,所有区选举应与全州大选或全州直接初选合并举行。

Section § 30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个人选民和团体提交书面论据,以支持或反对地区债券或税收措施。每份论据不得超过300字。洛杉矶县的选举官员将印刷一份支持该措施的论据和一份反对该措施的论据,并将其与样本选票一同寄送。所有论据必须在设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该截止日期根据准备选举材料所需的时间确定。论据可以在此截止日期前进行修改。如果同一方提交了多份论据,官员将选择最能代表真正支持者或反对者的一份。

董事会或经该机构授权的任何高级职员、成员或其成员,或任何个人选民或善意协会,或选民与协会的任何组合,可以提交书面论据,支持或反对任何地区债券或税收措施。任何论据的长度不得超过300字。洛杉矶县的县选举官员应安排印刷一份支持该措施的论据和一份反对该措施的论据,并应将印在同一张纸上的两份论据的副本装入信封,随每份样本选票一同寄送。印刷的论据属于官方事项,其含义与《选举法》第 (13303) 条所用词语的含义相同。根据为该选举准备和印刷论据及样本选票所需的合理时间,选举官员应在选举前确定一个合理日期,在该日期之后,不得再向其提交支持或反对该措施的论据以供印刷和分发给选民,如本节所规定。论据可以在选举官员确定的日期之前(含该日期)进行修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了不止一份支持或不止一份反对任何措施的论据,选举官员应选择一份支持该措施的论据和一份反对该措施的论据,以供印刷和分发给选民。如此选定的论据应是该措施的善意支持者或反对者所提交的。

Section § 307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选举法典中关于倡议和全民公决的规定也适用于各区,除非这些规定与本法律的特定部分相冲突。然而,区官员不能通过罢免选举被罢免。

Section § 30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一场选举整体上是公平进行的,那么其中一些小的错误或不规范之处不会导致选举失效。

任何选举在举行过程中,如果其他方面是公正进行的,则其中的任何违规或非正式之处均不应使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