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与职能快速交通设施与服务
Section § 30630.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运营包车服务,但有具体条件。他们不能购买专门用于包车服务的巴士。在设定包车服务费率时,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费率不得低于该地区三家最大私人承运人的平均水平。服务必须在该区内始发和终结,除非私人承运人另有要求。
对于在洛杉矶举办的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有特殊规定。如果私人承运人无法满足需求,该区可以提供服务。费率应覆盖成本并符合特定标准。包车服务应遵守现有协议,并由区员工或签约的公共服务提供商运营,而不是私人实体。这些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30631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管理、开发和运营交通设施,如铁路线、公交线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无论是在其边界内还是部分边界外。他们可以就这些设施进行合作、租赁或出售。但是,在州公路上安装任何设施都需要获得相关州部门的批准。
此外,为这些目的使用公共道路或场所,其对邻近财产造成的负担不应超过1964年时的水平。如果区域运营需要改变现有公用设施或基础设施,该区域必须同意补偿因迁移或改造这些设施而产生的费用。
最后,该区域可以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关闭或改造其设施附近的道路,但未经此类协议或施工期间必要的许可证,不得永久封闭道路。
Section § 30632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可以将其交通设施或其中一部分出租或允许他人使用。协议的条款可以根据有利于公众的方式来制定。能够使用这些设施的“运营者”可以是城市、公共机构,或者任何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适当批准的私营运输公司,用于载客运输。
Section § 3063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公共道路、高速公路、水路以及州有土地上建造、开发、维护和运营与交通相关的设施。该区域还可以租赁或处置这些设施。本质上,该区域拥有与市政当局相同的权利,可以使用这些公共区域进行与快速交通相关的项目和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Section § 30634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一个指定的当地区域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机构、企业或个人合作,共同使用或开发财产。这可以包括共享线路、分摊成本、费用,甚至租赁开发权,只要这有助于区域履行其职权。区域可以签订合同,在其辖区内提供交通服务。
“联合开发”是指为规划、资助或建设与区域项目相关的设施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不过,任何涉及非交通设施的联合项目都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的批准。
“交通设施”主要用于轨道交通系统及相关服务,而“非交通设施”则涉及与轨道交通系统不直接相关的创收用途。
Section § 3063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制定和批准快速交通服务计划的流程。首先,董事会必须准备一份初步报告,估算系统建设和维护成本、潜在收入来源、融资方式以及车站设计和路线等其他相关细节。区域随后必须与地方政府协商,并向其发出初步报告通知,以便地方政府能在至少 (60) 天内提供反馈意见。
一旦收集到足够信息,区域应举行公开会议以征求社区意见。随后将编制最终报告,其中将纳入地方反馈意见并提出路线建议。
地方政府可以就最终报告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提出请求,区域必须予以安排。如果未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域可以继续进行路线决策。在为项目提供资金的任何债券选举之前,报告无需包含详细的施工计划,但在使用债券资金之前,这些计划必须基本符合本节规定。批准后的任何重大路线变更,如果存在地方异议,则需要进一步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30636.2
这项法律允许正在开发快速交通系统的区域,在进行研究时,将通常边界之外的区域也纳入考量。该区域可以与负责这些地区规划的政府机构合作,以确保研究与更大的区域和交通规划保持一致。此外,该区域还可以使用任何可用的资金来支持这些扩展的规划活动。
Section § 30636.5
这项法律要求该区在1974年1月1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计划,详细说明他们将如何实施和资助一个快速交通系统。此外,如果该区计划启动新的或扩展现有的定期巴士服务,他们必须首先进行成本效益研究来评估该提案。
Section § 30637
本法律规定,交通区域未经城市或公共机构同意,不得控制或干预其交通运营。它还限制区域设立新的交通服务,如果这些服务会与自1974年8月1日或更早开始运营的现有系统竞争,且未经现有系统同意。如果区域收购了一个现有交通系统,它可以维护该系统,但不能扩建或改道,否则将被视为设立新服务。建造交通结构或运营除公共汽车以外的设备,不被视为设立新的交通服务。公用事业公司不能设立会从区域现有系统夺走乘客或收入的新系统。市(镇)可以在其服务区域内管理和扩建自己的交通系统,而不违反这些规定。法律还明确,洛杉矶市等城市保留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赋予的某些交通权力。
Section § 30638
董事会负责设定公共交通服务的费率、费用和收费,确保其合理并有助于系统自给自足。这些财务决定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且必须覆盖运营开支、维修、设备购置、债务偿还以及其他义务。
在满足这些需求后,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目的。然而,除非债券发行文件中另有规定,本节不构成对债券持有人的义务保证。
Section § 30638.2
这项法律规定,区为轨道快速交通系统专门购置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净收入,必须用于特定用途。首先,这些收入可用于支付交通系统的资本和运营费用,包括与交通服务相关的财产的运营、维护和修理费用。其次,这些资金可用于偿还为交通系统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和本金。最后,这些收入还可用于履行指定章节下的任何合同、协议、租赁或其他法律义务。
Section § 30639
这项法律允许县的监事会或在该区内有土地的市政府,向区委员会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可以讨论区设定的费率或收费是否合理,或者区计划将其设施设在哪里。提出此请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清楚说明听证会应涵盖的内容。
Section § 30640
如果有人根据第30639条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务委员会必须安排听证会在15到60天内举行。他们需要通知提出听证请求的县或市,并且还要将通知邮寄给该区内所有市和县的理事机构。此外,委员会必须将通知公布一次。
Section § 30641
Section § 30642
Section § 30643
在听证会上提供口头证据时,必须经过宣誓或声明。听证会不必遵循关于证据和证人的严格法律规则。任何负责任的人在重要商业事务中通常会依赖的证据都可以被接受,即使普通法或其他规则通常不允许其在民事法庭案件中采纳。传闻证据(即在听证会之外作出的、用于支持直接证据的陈述)可以用于解释,但不能作为决定的唯一依据,除非它通常在法庭上会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