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区设立一个捷运系统,专门用于载运乘客及其小件行李。

Section § 30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运营包车服务,但有具体条件。他们不能购买专门用于包车服务的巴士。在设定包车服务费率时,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费率不得低于该地区三家最大私人承运人的平均水平。服务必须在该区内始发和终结,除非私人承运人另有要求。

对于在洛杉矶举办的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有特殊规定。如果私人承运人无法满足需求,该区可以提供服务。费率应覆盖成本并符合特定标准。包车服务应遵守现有协议,并由区员工或签约的公共服务提供商运营,而不是私人实体。这些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区可经营包车服务,但须遵守以下所有限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a)(1) 不得购买专门用于包车服务的巴士设备。配备卫生间或地板下行李舱的巴士应被视为专门用于包车服务的巴士设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a)(2) 董事会应在通过包车费率表或其任何修订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30天邮寄给在本区内经营的每个包车承运人。通知应包含拟议的包车费率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可采纳包车费率表,其费率不得低于本区内经营类似服务的三家最大私人包车承运人的平均费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a)(3) 本区的包车服务运营应在本区服务范围内始发和终结,除非私人包车承运人请求本区提供超出该区域的服务。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1) 本区可在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含)期间,在洛杉矶县为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提供包车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1)(A) 本区为在洛杉矶县举办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附带的包车服务制定费率表,并须遵守以下要求: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1)(A)(i) 根据本款制定的包车服务费率应足以支付与该等包车服务相关的所有边际成本,并为减少本区在运营定期班线服务中产生的赤字做出财务贡献。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1)(A)(ii) 费率应至少等于在洛杉矶县经营类似服务的三家最大私人包车承运人所收取的最低费率的平均值。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1)(A)(iii) 费率表自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含)有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1)(B) 本区在私人包车承运人无法提供该服务的情况下,为活动提供包车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1)(C) 本区按照(a)款的(1)项和(3)项规定提供包车服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2) 其他与本区签订合同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商,可根据本款在洛杉矶县为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提供包车服务。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3) 本款不凌驾于本区或与本区签订合同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商与代表这些实体员工的工会之间(如适用)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之上,也不授权本区或与本区签订合同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商通过与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来提供包车服务。根据本款提供的任何包车服务应由本区或与本区签订合同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商,并由提供包车服务的实体员工进行运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4) 就本款而言,“无法提供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满足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独特设备、燃料类型、车门数量、班次频率、公共安全、站立乘客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或服务性质的要求。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0.5(b)(5) 本款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3063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管理、开发和运营交通设施,如铁路线、公交线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无论是在其边界内还是部分边界外。他们可以就这些设施进行合作、租赁或出售。但是,在州公路上安装任何设施都需要获得相关州部门的批准。

此外,为这些目的使用公共道路或场所,其对邻近财产造成的负担不应超过1964年时的水平。如果区域运营需要改变现有公用设施或基础设施,该区域必须同意补偿因迁移或改造这些设施而产生的费用。

最后,该区域可以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关闭或改造其设施附近的道路,但未经此类协议或施工期间必要的许可证,不得永久封闭道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1(a) 该区可获取、建造、开发、租赁、联合开发、拥有、运营、维护、控制、使用、联合使用或处置路权、铁路线、单轨铁路、公交线路、车站、站台、道岔、车场、终点站、停车场、空中权、土地权、开发权、出入口,以及任何和所有其他用于、附带于、必要于或便利于快速交通服务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区内或部分区外、地下、地面上或地面以上以及公共街道、公路、桥梁或其他公共道路或水道之下、之上或之上的与快速交通服务在物理或功能上相关的设施和结构,以及所有必要于、附带于或便利于人员和车辆通行的物理结构,并可获取、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就上述任何或所有设施的任何权益或使用权或联合使用权订立合同。但是,在州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安装须经交通部批准,而在其他州公路上的设施安装须遵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编第3章第2条 (自第670条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1(b) 该区为本条所允许的任何目的使用街道、公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推定其对毗邻财产的负担不大于1964年8月22日已存在的用途。如果为了该区建造或运营其系统,必须迁移、更换或改造其他公共机构、州或私人所有者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公路、管道、下水道、自来水总管、雨水排水管、电线杆、通信线路和输电线路,但不包括上述州高速公路),或者如果该区建造或运营其系统使得必须迁移、更换或改造其他公共机构、州或私人所有者的任何此类设施,以维持这些设施原有的服务水平,则这些设施应由各自的公共公司、州或私人所有者合理及时地迁移、更换或改造,并且该区应通过事先协议,补偿该公共公司、州或私人所有者因迁移、更换或改造而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1(c) 该区可与对所涉街道或公路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市或县订立协议,并可根据协议规定,关闭任何市街道或县公路在其与任何区设施交汇点或附近,或可规定将市街道或县公路架设或穿过区设施或连接到区设施,并可在市街道或县公路上进行为此所需的所有工作。除非根据此类协议或在区设施施工期间暂时必要且该区已事先获得临时街道或公路封闭许可证,否则不得通过建造区设施直接或间接封闭任何市街道或县公路。

Section § 30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可以将其交通设施或其中一部分出租或允许他人使用。协议的条款可以根据有利于公众的方式来制定。能够使用这些设施的“运营者”可以是城市、公共机构,或者任何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适当批准的私营运输公司,用于载客运输。

该区域可以将其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租赁给任何运营者使用,或与任何运营者签订使用合同,并可以规定该运营者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转租。本节所使用的“运营者”一词,指任何城市或公共机构,或任何从事有偿客运的个人、商号或私营公司,且其须持有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并授权的客运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

Section § 30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公共道路、高速公路、水路以及州有土地上建造、开发、维护和运营与交通相关的设施。该区域还可以租赁或处置这些设施。本质上,该区域拥有与市政当局相同的权利,可以使用这些公共区域进行与快速交通相关的项目和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该区域可以建造、购置、开发、联合开发、维护、运营、租赁和处置工程及设施,这些工程及设施可在任何道路、街道、小巷、大道或公共高速公路内、下、上、上方、穿过或沿线,或在任何河流、海湾、水道或其他公共通道或水路内、下、上、上方、穿过或沿线,或在任何属于州财产的土地上,包括但不限于与快速交通服务在物理上或功能上相关的设施和结构。其权利和特权与州内市政当局被授予的在公共通道或水路上用于这些用途或任何其他用途的权利和特权相同,包括但不限于第5部第1章第3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101) 中规定的用途。

Section § 30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一个指定的当地区域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机构、企业或个人合作,共同使用或开发财产。这可以包括共享线路、分摊成本、费用,甚至租赁开发权,只要这有助于区域履行其职权。区域可以签订合同,在其辖区内提供交通服务。

“联合开发”是指为规划、资助或建设与区域项目相关的设施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不过,任何涉及非交通设施的联合项目都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的批准。

“交通设施”主要用于轨道交通系统及相关服务,而“非交通设施”则涉及与轨道交通系统不直接相关的创收用途。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4(a) 区域可与区域以及任何城市、公共机构、运营交通设施或非交通设施(或两者兼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或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无论全部或部分位于区域内或区域外,订立关于任何财产或权利的联合使用或联合开发的协议,用于区域或城市、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的任何财产的联合使用或开发,或建立直通线路、联合票价、车站成本分摊、连接费,或土地、空中或开发权销售或租赁、乘客换乘、联营安排,或为充分行使本部分所授予的权力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任何其他目的。对于区域根据本部分授权履行的任何服务,区域可与任何城市、县或运营交通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合同,由其履行该服务,其辖区全部或部分位于区域内。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4(b) “联合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签订的协议,旨在开发或参与区域设施或与区域设施相邻、物理上或功能上相关的开发项目的规划、融资或建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4(c)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未经开发项目所在当地管辖区立法机构的事先批准,不得进行非交通设施的联合开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4(d) 本节所称“交通设施”包括土地、建筑物和设备,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无论其运营是否产生收入,其主要目的是运营轨道交通系统或向轨道交通系统的乘客提供服务。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4(e) 本节所称“非交通设施”包括任何土地、建筑物或设备,或其中的权益,主要用于产生非源自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的交通收入。

Section § 30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根据需要运营接驳巴士线路及其他相关服务,以支持交通运输。

Section § 30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制定和批准快速交通服务计划的流程。首先,董事会必须准备一份初步报告,估算系统建设和维护成本、潜在收入来源、融资方式以及车站设计和路线等其他相关细节。区域随后必须与地方政府协商,并向其发出初步报告通知,以便地方政府能在至少 (60) 天内提供反馈意见。

一旦收集到足够信息,区域应举行公开会议以征求社区意见。随后将编制最终报告,其中将纳入地方反馈意见并提出路线建议。

地方政府可以就最终报告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提出请求,区域必须予以安排。如果未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域可以继续进行路线决策。在为项目提供资金的任何债券选举之前,报告无需包含详细的施工计划,但在使用债券资金之前,这些计划必须基本符合本节规定。批准后的任何重大路线变更,如果存在地方异议,则需要进一步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本部分生效后,董事会应尽快促使编制一份关于快速交通服务和系统的初步报告,其中应包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6(a) 拟议购置和建设的估计费用以及所有相关的附带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6(b) 该系统可能的收入来源及其估计金额。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6(c) 其维护和运营的估计费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6(d) 拟议的融资方式。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6(e) 任何其他被认为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快速交通方式的车站、站台、终点站、结构和设施的初步草图、计划或设计(所有上述内容在本节中统称为“设施”),其拟议位置以及该系统的拟议路线。
区域应在为确定上述设施的可能路线和位置所需的研究中,与可能受其影响的适当地方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及其技术和规划人员进行协商,并在受影响区域获取可用的任何总体规划或一般规划。
区域应向每个受影响的市或县发出初步报告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可在区域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六十 (60) 天)提交意见或证据,说明上述设施的设计、位置和路线对其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价值、州和地方设施以及城市街道和县级公路交通的影响。
当积累了足够的信息以进行明智讨论时,区域应公布并举行合理必要的公开会议,以使感兴趣的个人、官员以及公民或其他团体了解所进行的研究和所开发的信息,并就初步报告征求他们的意见。
利用所开发的信息,区域应随后编制一份最终报告,包含上述 (a) 至 (e) 项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和会谈中获得的信息,此类设施所有拟议路线和位置与受影响地方机构的任何总体规划或一般规划之间的关系,以及受影响市或县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信息。最终报告应就此类设施的路线、位置和设计提出建议。
区域应向每个受影响的市或县送达最终报告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可在区域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六十 (60) 天)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该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如果管理机构提出请求,区域将在管理机构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但如果管理机构在收到区域的此类通知之前,已通过决议声明区域无需举行公开听证会,则区域的通知应仅告知该管理机构区域考虑此事的意图。
如果任何此类管理机构请求举行此类听证会,区域应在区域可能确定的方式发出公开通知后举行听证会,届时届地,所有对此事感兴趣的个人、官方机构和其他组织都应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区域也可以自行决定召开公开会议或举行其认为适当的听证会。如果未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域可在本节要求发出通知的市或县范围内,在该三十 (30) 天期限届满后,确定上述设施的路线、位置和设计。如果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域必须在举行此类听证会的第一天后九十 (90) 天内,在本节要求发出通知的市或县范围内,确定上述设施的路线、位置和设计。

Section § 306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正在开发快速交通系统的区域,在进行研究时,将通常边界之外的区域也纳入考量。该区域可以与负责这些地区规划的政府机构合作,以确保研究与更大的区域和交通规划保持一致。此外,该区域还可以使用任何可用的资金来支持这些扩展的规划活动。

在其辖区内规划快速交通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开发,并执行第30001条的规定时,该区可将其研究范围扩大到包括任何不在该区辖区内的城市或非建制区。该区可邀请在这些扩展区域拥有规划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参与此类研究,且这些研究应与区域综合规划和交通规划项目相协调。该区可接受并使用为在这些扩展区域进行快速交通规划而提供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306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区在1974年1月1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计划,详细说明他们将如何实施和资助一个快速交通系统。此外,如果该区计划启动新的或扩展现有的定期巴士服务,他们必须首先进行成本效益研究来评估该提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6.5(a) 不迟于1974年1月10日,该区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其在该区内实施快速交通系统及其融资的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6.5(b) 在增加任何新的或扩展任何现有定期或常规定期巴士服务之前,该区应准备一份关于拟议增加或扩展巴士服务的成本效益研究报告。

Section § 30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交通区域未经城市或公共机构同意,不得控制或干预其交通运营。它还限制区域设立新的交通服务,如果这些服务会与自1974年8月1日或更早开始运营的现有系统竞争,且未经现有系统同意。如果区域收购了一个现有交通系统,它可以维护该系统,但不能扩建或改道,否则将被视为设立新服务。建造交通结构或运营除公共汽车以外的设备,不被视为设立新的交通服务。公用事业公司不能设立会从区域现有系统夺走乘客或收入的新系统。市(镇)可以在其服务区域内管理和扩建自己的交通系统,而不违反这些规定。法律还明确,洛杉矶市等城市保留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赋予的某些交通权力。

区域不得对任何城市或公共机构现有或未来拥有并运营的、完全或部分位于该区域内部或外部的任何交通设施行使控制权,除非经该城市或公共机构同意,并根据董事会与该城市或公共机构之间相互商定的条款。
区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无论是其自身,还是通过与任何其他人租赁或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设立、建造、完成、收购、运营、扩建或改道(上述所有行为在下文中均以“设立”一词的各种形式指代)任何快速交通服务或系统,如果该服务或系统可能在当时或未来任何时候转移、减少或竞争属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的现有系统的客流量或收入,且未经该公用事业同意,如果该现有系统自至少1974年8月1日起一直在运营。
区域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处收购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但不包括扩建或改道,不应被视为本条意义上的快速交通服务或系统的设立。
区域建造的构成快速交通方式的任何结构,以及在其中和其上运营除公共汽车以外的任何设备,不应被视为本条意义上的快速交通的设立、建造、完成、收购、运营或扩建。
任何公共拥有的公用事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无论是其自身,还是通过与任何其他人租赁或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设立、建造、完成、收购或扩建任何快速交通服务系统,如果该系统可能实质性转移或减少区域运营系统的客流量或收入。任何市(镇)可在其现有交通服务区域内收购和运营任何现有交通系统,而不违反本款规定,并且可在其现有交通服务区域内对该系统进行线路扩建,只要此类扩建不与区域的既定服务竞争。
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阻止或限制洛杉矶市或任何其他城市行使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9条所拥有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运营任何点对点线路或快速交通系统,以与该市设立和运营的任何其他交通服务协同运行。

Section § 30638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设定公共交通服务的费率、费用和收费,确保其合理并有助于系统自给自足。这些财务决定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且必须覆盖运营开支、维修、设备购置、债务偿还以及其他义务。

在满足这些需求后,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目的。然而,除非债券发行文件中另有规定,本节不构成对债券持有人的义务保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a) 本部分项下提供、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服务或权利的费率、费用和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车站成本分摊、连接费以及土地或空中权利的出售或租赁,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投票决定,且应合理。在可行范围内,费率、费用和收费的确定和设定应能产生使公共交通系统自给自足的收入,并应足以实现以下所有目的: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a)(1) 支付本区的运营费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a)(2) 支付本区拥有或运营的工程的维修、维护和折旧费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a)(3) 支付根据第7章第3条(自第30940节起)购买、租赁或购置设备的费用。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a)(4) 支付债券债务的利息和本金,但须遵守本部分授权发行和赎回债券的适用规定。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a)(5) 支付根据第8章(自第31000节起)承担的合同、协议、租赁、设备、信托凭证和其他法律责任。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b) 在为(a)款第(1)至(5)项规定的目的以及根据第7章第1条(自第30900节起)、第2条(自第30930节起)和第5条(自第30960节起)产生的任何债务条款进行任何当前资金分配后,董事会可为董事会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目的提供资金,以实现本部分的目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c) 本节不构成对本区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持有人的契约,除非规定发行此类凭证的条例、决议或契约另有规定。

Section § 306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为轨道快速交通系统专门购置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净收入,必须用于特定用途。首先,这些收入可用于支付交通系统的资本和运营费用,包括与交通服务相关的财产的运营、维护和修理费用。其次,这些资金可用于偿还为交通系统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和本金。最后,这些收入还可用于履行指定章节下的任何合同、协议、租赁或其他法律义务。

尽管有第30638条规定,区为轨道快速交通系统专门购置的财产联合开发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租金、利润或其他净收入,应仅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2(a) 支付轨道快速交通系统的资本和运营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2(b) 支付轨道快速交通系统债券债务的利息和本金,但须遵守本部分授权发行和赎回债券的适用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38.2(c) 支付根据第8章(自第31000条起)承担的合同、协议、租赁、设备和其他法律责任。
本条所称“运营费用”包括与轨道快速交通服务或设施在物理上或功能上相关的所有动产或不动产的运营、维护和修理费用。

Section § 30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的监事会或在该区内有土地的市政府,向区委员会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可以讨论区设定的费率或收费是否合理,或者区计划将其设施设在哪里。提出此请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清楚说明听证会应涵盖的内容。

县监事会,或辖区内有地域的市的市政管理机构,可以就区所确定的任何费率或收费的合理性,以及区确定设施位置的任何提议,向区委员会提交听证请求。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希望听证的主题事项。

Section § 306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第30639条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务委员会必须安排听证会在15到60天内举行。他们需要通知提出听证请求的县或市,并且还要将通知邮寄给该区内所有市和县的理事机构。此外,委员会必须将通知公布一次。

依照第30639条规定提交听证请求后,区务委员会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时间应不早于请求提交之日起15天,也不晚于60天。听证通知应送达请求听证的县或市,应邮寄给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区内的每个市和县的理事机构,并由委员会公布一次。

Section § 30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安排的听证会上,任何有资格要求举行听证会但并非最初请求方的县监事会或市级管理机构,可以加入听证会。他们有权发言并提交证据。

Section § 3064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区域、申请人以及任何参与法律案件的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他们可以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证据,质疑对方证人(即使该话题未在他们最初的询问中涉及),并回应其他方提出的证据。

Section § 30643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上提供口头证据时,必须经过宣誓或声明。听证会不必遵循关于证据和证人的严格法律规则。任何负责任的人在重要商业事务中通常会依赖的证据都可以被接受,即使普通法或其他规则通常不允许其在民事法庭案件中采纳。传闻证据(即在听证会之外作出的、用于支持直接证据的陈述)可以用于解释,但不能作为决定的唯一依据,除非它通常在法庭上会被允许。

口头证据只能在宣誓或声明后采纳。听证会无需按照与证据和证人相关的技术规则进行。任何相关证据,如果属于负责任的人在处理重大商业事务时通常会依赖的证据类型,则应予采纳,无论是否存在任何普通法或成文法规则可能导致此类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遭到反对后不被采纳。传闻证据可用于补充或解释任何直接证据,但其本身不足以支持一项裁决,除非其在民事诉讼中遭到反对后仍可被采纳。

Section § 30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听证会期间,所有发言和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由指定的记录员记录下来。如果有人想将委员会的决定提交法院审查,这份记录下来的证词,连同任何与听证会相关的证据和书面请求,将作为法院审查的官方记录。但是,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他们可以选择只提交部分特定证据供法院审议。

Section § 30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发布一份附带事实认定的书面决定。该决定和认定必须通过挂号信(邮资预付)邮寄给请愿人和介入人。

Section § 30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必须遵守公用事业委员会制定的安全规则和程序。委员会检查所有工作,以确保其对雇员和公众安全。如有需要,他们可以为安全目的进行修改或增补。他们还对有轨电车运营拥有管辖权,以确保遵守安全规定,并负责执行这些规则。

该区应遵守公用事业委员会关于安全设备和程序的规定,且委员会应检查根据本部分完成的所有工作,并可作出为保障雇员和公众安全所需的进一步增补或修改。
该区在有轨电车运营的安全规则和其他规定方面,应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管辖。
委员会应执行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306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区在运营公共汽车时必须遵守《车辆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具体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汽车安全运营,并由加州公路巡警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