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与职能债务
Section § 3070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接受美国政府或其机构的资金或支持,以帮助建设、维护或运营交通系统。该区域可以根据当前或未来提供此类支持的法律,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并合作。只要在特定的财务和法律限制内,该区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获得这种帮助。任何像债券或票据这样的债务都需要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30702
Section § 30703
Section § 30703.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或签订合同,使用某些财政资源,如赠款或贷款,来偿还其发行的债券所产生的债务。但是,区域只有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此目的。
区域若要使用债券资金,必须在一次特别选举中获得60%选民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这些资金可以持续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直到债务完全结清。
“交通资金”是指区域从各种政府或私人来源收到的、经法律批准可用于偿还债务(包括债券债务)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30703.2
Section § 30704
这项法律限制了一个区域可以承担的债务金额。具体来说,总债务不能超过该区域所有财产(包括房地产和个人财产)合并评估价值的15%。 “债务”一词涵盖了该区域被允许承担的所有类型的债务。
Section § 30705
本节允许一个区通过发行新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来取代现有债券,从而为其债务进行再融资。区董事会可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发行这些再融资债券。如果新债券与旧债券不同,或者由不同的来源支付,则需要60%的选民批准;但如果它们是同类型债券且由相同来源支付,则无需进行选举。新债券可以涵盖旧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任何提前赎回费用。发行债券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再融资债券,除非它们直接与未偿债券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决定交换方式。
Section § 30706
本节定义了与公共事业相关的特定法律语境中,与债券挂钩的不同类型债务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有担保债务”包括根据第7章(自第30900条起)发行的任何债券或债务。“债券”是指根据第7章第1条授权的债券。“有限税债券”是根据第1.5条发行的,而“收益债券”是根据第2条发行的。“改善区债券”是根据第5条发行的。“收入”一词包括该区的任何资金,但不包括某些财产税和特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