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如何决定发行收益债券,以资助各种活动,例如建设、维护或修理设施。如果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票数同意并通过一项条例,则无需举行选举来发行债券,除非启动了全民公决。这些债券可以资助多个目的,涵盖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例如工程和法律费用,并且可以包括建设期间及此后几年的开支。

只要董事会认为地区有必要承担收益债券债务,用于收购、建造、开发、联合开发、运营、维护、完成或修理本部分授权的任何或所有改进、工程、财产或设施,或为行使地区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或为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第8章(自第31000条起)所述的再融资,董事会应依照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自第54300条起))的现行或未来可能修订的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但,(a) 如果董事会通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条例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且该条例应受全民公决约束,以及 (b) 第30932条不要求举行选举,则无需召集或举行选举以授权发行收益债券。
收益债券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目的;且发行收益债券的目的可包括但不限于与实现该目的或这些目的相关的所有费用和估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内产生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的所有程序费用。

Section § 30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本区指定为1941年《收益债券法》下的地方机构。它澄清了“企业”一词包括与本区职能相关的任何改进、工程、财产或设施。

本区特此声明为1941年《收益债券法》含义内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就本部分的各项目的而言,应包括经本部分授权的或为执行本区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或所有改进、工程、财产或设施。

Section § 30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收益债券(一种由实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在收入使用方面具有特定的优先顺序。这些债券优先于为改善区设计的其他债券。此外,如果董事会提出提案并经选民批准,且遵循与其他类型债券发行相同的投票规则,则收益债券可以拥有高于所有其他债券的最高优先权。

根据本第 (2) 条规定发行的收益债券,应遵守第 30638 节中规定的优先顺序。收益债券在使用收入方面的优先权应优于根据本章第 (5) 条发行的任何用于改善区的债券。如果董事会已按照第 (1) 条规定的相同投票要求提交了发行具有此类优先权的收益债券的提案,并且该提案已由选民按照第 (1) 条规定的相同投票要求批准,则可以发行在使用收入方面优先权优于根据本章第 (1) 条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