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洛县交通区总则
Section § 60002
本节定义了与约洛县交通管理局和交通区相关的关键术语。“管理局”指约洛县交通管理局,一个联合机构。“董事会”是约洛县交通区的董事会。“监事会”指约洛县监事会。“县”指约洛县,“区”指由另一条款设立的约洛县交通区。
Section § 60006
Section § 60008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一个区如何由一个五人董事会管理。每位董事会成员代表一个重要区域:优洛县,以及戴维斯市、西萨克拉门托市、伍德兰市和温特斯市,成员由相关的市议会或县委员会任命。此外,还有候补成员,他们只在正式成员缺席时参与。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和交通部将各自任命一名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加入董事会。有表决权的成员将获得津贴,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在其章程中决定。
Section § 60012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特定的区负责接管之前机构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职责。从1997年7月1日起,西萨克拉门托、戴维斯、伍德兰和温特斯市都属于该区的一部分。此外,该区已被指定为该县的两个重要机构:综合交通服务机构(需经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批准)和交通拥堵管理机构。
Section § 60014
Section § 60022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举行的所有会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9章中规定的规则,该章被称为《布朗法案》。这意味着这些会议需要向公众开放,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Section § 60024
本节概述了区域每年必须完成的事项。区域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制定规则来明确区域官员的职责、雇佣员工以及管理运营。此外,区域必须每年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其财务记录。区域还需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60026
Section § 60030
Section § 60034
Section § 60036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签订任何类型的合同或协议,以充分行使其被赋予的权力。这包括与征用权(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土地)相关的协议、雇佣工人,以及确保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行动。他们还可以包含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法律索赔的条款。
Section § 60038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与各种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如县或市)或私营公司签订协议,以获取与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处理相关的服务。该区域可以根据其认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条件来决定这些协议的条款。
Section § 60040
如果一个区想购买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服务、用品、设备或材料,通常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并选择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但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跳过这个程序。
如果投标被拒绝,并且区认为他们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获得更好的价格,他们就可以在不遵循通常招标规则的情况下进行采购。此外,区在签订第三方合同时必须遵守某些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60042
本节解释说,该区不能直接征收财产税、销售税或特别税,但可以提议这些税费供选民批准。如果选民同意,该区便可征收和管理这些税费,以资助交通系统的维护和改善。此外,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或会议记录命令设定公共交通服务的票价。
Section § 60046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约洛县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区不能影响或控制地方政府如何做出土地使用决策。即使有其他法律规定该区的职责,这项具体规定也阻止他们对地方土地使用决策拥有任何权力。
Section § 60048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的章程中包含一种方式,供成员管辖区检查其共享资金(例如来自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的资金和其他收入)如何被区域使用。区域不会接管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在管理这些资金方面的工作。每个成员区域对其代表其产生的区域开支承担财务责任。章程还必须包含处理预算争议的方法。
Section § 60056
Section § 60058
Section § 60060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在做出交通资金和项目决策时,不偏袒任何一种交通方式。他们必须考虑当地的需求,包括道路、公共交通、步行、骑自行车、远程办公和铁路系统,并平衡这些需求,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资金,为约洛县及周边地区的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