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司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7526
加州的铁路公司拥有几项关键权力。他们可以勘测土地以找到最佳铁路路线,为此他们可以进入私人土地,但必须对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他们还可以接收或购买土地以及其他必要的财产,用于建设和运营其铁路、车站和相关设施。他们有权铺设、建造和维护轨道及相关设施。公司可以在河流、道路和其他铁路上方或下方修建,前提是他们要保持这些设施的实用性并确保安全。铁路还可以与其他铁路连接,如果出现分歧,可以协商赔偿或路线。此外,他们可以收集建筑材料并改变路线,但不能偏离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总路线。
Section § 7527
这项法律规定了铁路公司的权力。它们可以在其铁路上运送人员和货物,并收取通行费。它们还可以建造和维护必要的设施,如车站和货运站。铁路公司被允许制定关于运输方式和时间的规则,包括设定通行费。它们可以管理列车速度和运营。此外,它们可以制定管理其业务的规则。铁路公司还可以购买或租赁其他铁路公司的资产,即使这些资产位于州外,并且它们可以持有或出售其他铁路公司的股票和债券。
Section § 7528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经营铁路的个人或公司,使用各种能源,例如蒸汽、柴油、电力或压缩空气,来驱动铁路上的列车。
Section § 7529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运营的铁路公司,无论它们是根据加州法律、其他州法律还是美国联邦法律成立的,都可以相互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可以涉及一家公司租赁另一家公司铁路的部分或全部,或者获得与拥有该铁路的公司共同使用其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Section § 753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铁路公司制作并提交其铁路及其所购土地的地图和剖面图。一旦铁路路线最终确定,它们必须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加州州务卿以及铁路经过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这些地图需要由公司的总工程师、代理总裁和秘书认证。此外,这些地图的认证副本必须保存在铁路公司办公室,供任何感兴趣的人查阅。
Section § 7531
根据加州公共事业法典的这一条款,即使在原始地图和剖面图备案后,如果铁路公司董事发现有更好的路线,他们也可以改变铁路线路的位置。他们必须提交显示这些变更的更新地图。董事们需要按照与最初获取土地相同的程序来取得新线路的所有权。此外,他们必须在变更后的五年内出售或放弃原路线的土地。但是,任何新线路仍必须包含其公司章程中提到的所有重要地点。
Section § 7533
Section § 7535
当两条铁路(包括城市内的有轨电车)相交或交叉时,它们的轨道必须进行调整,以使列车能够以最小的困难通过。如果铁路所有者无法就这些调整如何分摊或补偿达成一致,他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具体程序,通过法律诉讼来确定补偿并授予通行权。
Section § 7536
如果一条铁轨与另一条铁路或道路交叉,可以根据最合适的方式,从上方、下方或与它同一平面修建。当地形变化,例如有山丘或山谷,需要改变道路或铁路的走向时,公司可以征用更多土地和材料来修建新路线。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可以通过征用(法律强制购买)的方式合法取得,公司必须在土地归其所有之前支付费用。
Section § 7537
如果你的土地有铁路穿过,你有权拥有必要的农用或私人道口,以便进出。铁路公司必须修建并维护这些道口,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道口、如何修建以及由谁支付费用。
Section § 7538
当接近没有自动信号的农场或私人铁路道口时,必须安装停车标志以保护道口,除非听证会证明这些标志会造成危险。驾驶员必须在距离最近的铁轨10到50英尺处停车,检查是否有列车驶来。如果列车靠近,驾驶员必须等到安全后才能移动。忽视这些规定,在列车靠近时未能停车,可能会被控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