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本章中提供的定义用于理解和解释本篇的其余部分。

除非条款或语境另有规定,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篇的解释。

Section § 18003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定义为非法人协会的董事会或其主要管理团体。

Section § 18005

Explanation
在本法规中,“董事”一词指在非法人团体的董事会或其他领导团队中任职的真实个人。

Section § 18008

Explanation
“管理文件”是指任何书面文件,例如章程、组织章程或内部规章,它规定了一个非法人团体如何运作以及其成员的权利和职责。

Section § 18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非法人协会的“治理原则”是指其治理文件中规定的规则。如果这些文件没有涵盖某个具体问题,那么可以根据该协会在过去五年中一贯的做法来确定治理原则;如果协会成立不足五年,则根据其整个存续期间的做法来确定。

“治理原则”是指非法人协会治理文件中阐明的原则。如果协会没有治理文件,或者治理文件不包含针对某个问题的规定,则协会关于该问题的治理原则可从其既定惯例中推断。就本节而言,“既定惯例”是指非法人协会在其存在期内最近五年期间,或如果其存在不足五年,则在其整个存续期间,未发生实质性变更或例外而使用的惯例。

Section § 18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非法人协会的“成员”。如果协会的规章制度界定了成员,则以该界定为准。否则,“成员”是指有权参与选择领导人或制定协会政策的人,但不包括仅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8015(a) 如果非法人协会的管理原则界定了协会的成员资格,“成员”具有该管理原则所规定的含义。
(b)CA 公司法 Code § 18015(b) 如果非法人协会的管理原则未界定协会的成员资格,“成员”是指根据非法人协会的管理原则,有权参与选择被授权管理非法人协会事务的人员或参与制定非法人协会政策的人,但不包括仅作为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参与的人。

Section § 18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非营利协会定义为一个未正式注册的团体,其主要存在目的不是为了赚钱。然而,它被允许经营营利性业务,只要任何利润都用于其合法活动。

Section § 18025

Explanation
在非法人协会中,“负责人”是指担任主席、会长、秘书或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的人,或者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任何其他重要职务的人。

Section § 180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包括个人、企业、政府机构或任何类型的组织。

“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政府、或政府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

Section § 18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非法人协会”。它指的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自愿结合,为合法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因为人们共同拥有财产,或者处于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中,并不意味着他们自动构成非法人协会。

(a)CA 公司法 Code § 18035(a) “非法人协会”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双方同意结合,为共同的合法目的而组成的非法人团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b)CA 公司法 Code § 18035(b) 联权共有、分权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保有权本身不构成非法人协会,即使共有人为共同目的共享财产所有权。
(c)CA 公司法 Code § 18035(c) 婚姻或建立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本身不构成非法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