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开展业务,除非你持有适当的执照,否则不能自称“资本获取公司”,但有一个例外。如果你正在申请此执照,只要你在名称旁边清楚地加上“拟设”或“筹建中”等字样,只进行获取执照所需的活动,并且不假装你已经获得执照,你就可以使用该头衔。

(a)CA 公司法 Code § 2815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拟在本州开展业务或正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人,除非是持牌人,不得使用任何表明其为资本获取公司的名称或头衔,或以其他方式声称其为资本获取公司或持牌人。
(b)CA 公司法 Code § 28150(b) 任何拟申请执照或已申请执照的公司,在获得执照之前,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可以使用表明其为资本获取公司的名称或头衔:
(1)CA 公司法 Code § 28150(b)(1) 公司在名称后附加“拟设”、“筹建中”或“组建中”的字样,或专员可能批准的任何类似字样。该字样应至少与名称或头衔一样醒目。
(2)CA 公司法 Code § 28150(b)(2) 公司仅从事为以下目的可能必要的行为:(A) 申请并获得执照;以及 (B) 准备作为持牌人开始开展业务。
(3)CA 公司法 Code § 28150(b)(3) 公司不得声称其为持牌人。

Section § 28151

Explanation

只有符合被许可人资格的个人才能根据本节规定获得许可证。换句话说,你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获得许可证。

除符合被许可人定义的人员外,任何其他人不得根据本分部获发许可证。

Section § 28152

Explanation
批准资本获取公司的许可申请,专员必须确保申请人拥有至少 25 万美元的净资产和至少 500 万美元的投资资金。他们还需要足够的财务资源来支付三年的运营费用。公司负责人必须品格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没有犯罪记录或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此外,与公司相关的个人,如董事和合伙人,必须具备资质且没有不良法律背景。如果这些条件不符合,申请将在听证后被驳回。
如果专员发现某项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专员应当批准该申请:
(a)CA 公司法 Code § 28152(a) 申请人拥有有形净资产,不包括根据 (b) 款规定用于投资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且该有形净资产足以使申请人作为资本获取公司开展业务。
(b)CA 公司法 Code § 28152(b) 申请人拥有用于投资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公司法 Code § 28152(c) 除了 (a) 和 (b) 款的要求外,申请人拥有充足的财务资源,足以支付其自许可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内作为资本获取公司开展业务的费用。
(d)CA 公司法 Code § 28152(d) 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控制人各自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各自有能力履行其与申请人相关的职能,且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共同足以管理申请人作为资本获取公司的业务。就本款而言,专员应当重视商业或投资企业过往或当前的成功运营。
(e)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 以下人员均不受第 25212 条 (a)、(e)、(f) 或 (g) 款所列举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或未曾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或对任何罪行不抗辩,或未曾在第 25212 条 (b) 款规定的任何民事诉讼中被认定负有责任,或未被禁止从事第 25212 条 (c) 款规定的任何行为、举止或惯例,或未受第 25212 条 (d) 款规定的任何命令约束:
(1)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1) 是或将是申请人控制人的人员。
(2)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2) 就申请人资金投资提出或将提出建议的人员。
(3)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3) 是或将是申请人合伙人、首席执行官、经理或董事的人员。
(4)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4) 担任或将担任类似职位,或履行或将履行与上述 (1) 至 (3) 款所列职能类似职能的人员。
(5)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5) 实质性协助或将实质性协助申请人投资相关职能的雇员。
(6)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6) 实质性协助或将实质性协助申请人任何证券出售或分销的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
(f)CA 公司法 Code § 28152(f) 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果获得许可,将遵守 1940 年《投资公司法》第 6(a)(5) 条的规定、1968 年《公司证券法》的适用规定、本部以及根据本部通过的任何法规或发布的任何命令。
如果专员在通知和听证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则专员应当驳回该申请。

Section § 28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专员可以根据申请人相关人员(如董事或高级职员)过去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定罪或认罪答辩,来判断他们是否具有良好品格。如果申请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有此类记录,专员可能会怀疑申请人获得许可后遵守规定的能力。然而,这些并非专员用来判断品格或合规潜力的唯一理由。

(a)CA 公司法 Code § 28153(a) 为第28152条之目的,专员可认定:
(1)CA 公司法 Code § 28153(a)(1) 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品格不良,如果该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或该控制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已被判犯有,或已对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不抗辩答辩(nolo contendere)。
(2)CA 公司法 Code § 28153(a)(2) 没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请人(如获许可)将遵守本分部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所有适用规定,如果申请人已被判犯有,或已对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不抗辩答辩(nolo contendere)。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153(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153(b)(a)款不应被视为专员为第28152条之目的,认定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品格不良,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请人(如获许可)将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公司证券法》、本分部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所有适用规定的唯一依据。

Section § 28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您不能将许可证转让或让与给他人,除非在另一条款(第28551条)中明确提及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28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持牌企业都不能声称自己获得了州专员的赞助、推荐或批准。此外,企业在广告中不得做出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宣传,以免人们对其资质或州政府的监督产生错误印象。但是,企业可以声明自己持有执照,只要不歪曲该执照所代表的含义。

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得声称其获得专员的赞助、推荐或批准,或其能力或资质已在任何方面由专员审查通过。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或促使或允许被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任何关于受本分部规定约束的业务的声明或陈述,如果该声明或陈述是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或遗漏了使声明不虚假、不误导或不欺骗所必需的重要信息,或在被许可人的情况下,指称业务受州或州任何部门或官员的监督。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禁止被许可人声明其已获得许可,如果此类许可的效力未被歪曲。